刑法236條第二款詳細內容(刑法236條第二款詳解)
前言:
本文案例來源于汕城法刑初字第58號判決書,文中相關當事人已做化名處理。
大家都知道,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發生關系,即使對方屬于自愿,也會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會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然而,2023年5月,一名男子與不滿14周歲的女生發生關系,檢察機關以涉嫌強奸罪對其提起公訴,法院在經過審理后,卻依法判決該男子無罪,這是為何呢?
下面,本文便以簡短篇幅淺析此案,文中若有不當之處,還望批評指正。
案例回顧:
2023年,男子黎某與女生申某在他人介紹下,互加為QQ好友,此后,兩人便開啟了頻繁地聊天模式,并在不久之后相約在線下見了面。
第一次見面,兩人對彼此的印象都很不錯,隨后兩人便開始了交往,并在短短不到20天的時間里,正式發展成了戀愛關系。
在此期間,黎某曾詢問過女生申某的年齡,申某當時明明不滿14周歲,卻謊稱自己已經15歲了。黎某還詢問過女生申某是不是在技校讀書,申某再次隱瞞了自己就讀某小學6年級的事實,謊稱自己的確是在技校讀書。
同年5月中旬,黎某約女生申某到汕尾市某海邊燒烤場,兩人發生了第一次關系。幾天之后,黎某騎摩托車載著申某到海邊玩耍,當晚21時許下起了雨,由于雨勢很大,加上摩托車被雨淋濕后無法啟動,兩人因此耽擱了很久才準備回家。
不過,由于已經是深夜,女生申某最終選擇到黎某家湊合著過一晚,當天晚上,兩人再度發生了關系。第二天早上,徹夜未歸的申某回到家后,遭到家人盤問,由于擔心被責罵和挨打,申某便謊稱自己遭遇了綁架強奸。
家人聽到后,震怒不已,于是便帶著申某到派出所報了案,公安機關隨即立案偵查,并迅速將男子黎某抓捕歸案。不過,女生申某見事情鬧大了之后,內心難安的她,最終還是選擇將實際情況如實告知了警方。
然而,男子黎某雖然沒有強奸過申某,不過,由于案發時申某未滿14周歲,黎某在此等情況下與其發生關系 ,依然涉嫌了強奸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不過,法院在經過審理后卻認為,黎某并不構成強奸罪,最終判決其無罪釋放。
那么,現在問題來了,本案中,法院為何判決黎某不構成強奸罪呢?
對于法院當時的主要觀點,本文整理如下:
1、黎某與女生申某發生關系時,并沒有采用暴力 、脅迫、誘騙等手段,女生申某完全屬于自愿,而且案發時兩人正在談戀愛,系情侶關系。
2、黎某曾詢問過女生申某的年齡,申某謊稱自己15歲,隱瞞了未滿14周歲的事實。黎某也曾詢問過女生申某是否在技校讀書,申某再次隱瞞了自己在某小學就讀6年級的事實,謊稱自己在技校讀書。
從以上兩點可以看出,本案中,女生申某一直在刻意隱瞞自己的真實年齡,黎某對申某未滿14周歲的事實,顯然并不知情,一直以為申某已經15歲了。
3、女生申某平時的穿著打扮、言談舉止等,顯得都比較成熟,黎某無法據此判斷出申某未滿14周歲。而且即使是深夜,女生申某卻依然可以獨自外出,其家人并未過多過問,因此,從生活作息規律上來看,黎某也無法判斷出申某屬于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綜合以上幾點,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女生申某刻意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年齡,因而黎某并不知道申某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另外,無論是從女生申某的穿著打扮、言談舉止,還是從其生活作息規律上來看,黎某都無法據此判斷出申某屬于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也就是說,檢方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黎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女生申某未滿14周歲。因而,本案中,黎某并不屬于“明知”女方不滿14周歲而故意與其發生關系。故法院最終認定黎某不構成強奸罪,依法判其無罪。
結語:
根據我國《刑法》第236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人“明知”女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關系的,不論女方是否自愿,均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對于“明知”的認定,四部門《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19條當中做了明確規定:
1、與不滿12周歲的女生發生關系 ,一般情況下,應當一律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屬于幼女,構成強奸罪。
2、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女生,如果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衣著特征、言談舉止、生活作息規律等能夠觀看出其屬于幼女,在此等情況下,行為人依然與其發生關系,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屬于幼女,構成強奸罪。
最后,對于本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樣的觀點嗎?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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