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起訴書上有量刑建議嗎(檢察院起訴書上有量刑緩刑的,還用找辯護人嗎)
檢察機關檢察官審查起訴案件,必須擬寫審查報告。審查報告簡述發案、破案經過、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與意見、相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意見,之后,重點審查認定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分析,提出需要說明的問題,最后,作出承辦檢察官意見。
承辦檢察官意見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提出對全案事實、證據情況、定性和法律適用的檢察官意見;二是提出對各犯罪嫌疑人具體的量刑建議。經規定程序決定起訴的,由承辦檢察官擬定起訴書,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對各犯罪嫌疑人進行量刑折算,逐一提出量刑建議,對犯罪嫌疑人量刑結果有實質的影響。實施量刑建議,是這樣折算量刑建議的: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依法量刑原則。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量刑既要考慮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原則。實踐中,主要是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大小、行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認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從嚴或從寬的量刑建議,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均衡原則。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具體實施量刑折算的步驟和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量刑建議。
第一步,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對常見犯罪確定了量刑起點幅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共同制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縮小量刑起點幅度。量刑時,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量刑起點幅度內確定具體的量刑起點。
量刑起點一般為確定刑。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復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檢察官綜合全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如同樣是盜竊犯罪,一個剛滿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與一個好逸惡勞無業人員相比較,前者可能量刑起點較低。假如后者在安徽省內一次詐騙同廠某被害人財物價值35000元。參照安徽省《實施細則》:“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即5000元)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確定該犯罪嫌疑人量刑起點為10個月有期徒刑。
第二步,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其包括量刑起點和增加的刑罰量兩部分。參照安徽省《實施細則》規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上述該犯罪嫌疑人詐騙數額超過“數額較大”立案標準數額30000元,應當增加20個月刑期。其基準刑為30個月有期徒刑。
第三步,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量刑建議。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是在基準刑的基礎上,結合《指導意見(試行)》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各種量刑情節,對基準刑增加或者減少,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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