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處罰標準是多少錢(法律上關于使用童工的處罰規定)
近日,在沖刺上市的關鍵時刻,某公司一門店因違法使用童工被罰款1.25萬元。該新聞一沖上微博熱搜,公司立刻受到多方責難。違法使用童工將受到何種處罰?對用工單位有何啟示?為此,本報記者專門采訪了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時福茂和張勇。
非法招錄童工將受重罰
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時福茂是北京福茂律師事務所主任,曾獲得第二屆“全國維護職工權益杰出律師”榮譽稱號。時律師說,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時律師說,《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規定:“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因此,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在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或者由于非法使用童工并致其傷殘,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較高數額的罰款外,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依法吊銷該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該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可構成犯罪
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張勇是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是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張法官說,根據《刑法》第244條之一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依法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針對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了4種立案追訴情形:(一)造成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二)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張勇說,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所侵害的客體是未成年人的勞動權益以及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制度。未成年階段正處于生長發育期,因此過重的、長時間的和過于緊張的勞動,會對未成年工的生長發育造成影響。不良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也會損害未成年人的健康。因此,必須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勞動保護工作,并應以法律的形式給予保護。
勞模提示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用工
時福茂律師說,如果用人單位在錄用人員時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和制度,那就會將童工直接擋在用人單位的大門之外,防止童工的產生。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再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必須填寫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本法第七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因此,只要用人單位招錄員工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完全可以篩查出哪些人是不應當使用的童工,進而消除童工現象。與此同時,家長應正確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與其他社會成員及單位一起共同為未成年人撐起一把“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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