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是刑事案件中涉案當事人爭取從輕、減輕或免于刑事處罰一種途徑,尤其是性質比較嚴重的案件,在無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下,立功往往成為涉案當事人保命的必要途徑。實際辦案過程中,本律師也經常遇到當事人了解立功的認定及流程。下面本律師結合我國有關立功的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簡要說明立功認定標準及舉報流程。

一、立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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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功認定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為之一,使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于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5.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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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立功的認定標準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四、立功的禁止性規定

1.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2.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3.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五、立功線索舉報流程

1.舉報人已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由舉報人根據自身了解情況,書寫書面舉報材料,舉報材料應當盡可能包含被舉報人個人信息、住所、聯系方式及所從事犯罪活動內容等信息,之后將書面材料交付管教民警,由看守所將相關線索反饋到所在地公安機關,也可以在法院審理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線索內容具體、指向明確的,移交有關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 舉報人未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可以直接向辦案機關提交舉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