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解釋(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解讀)
一家養老機構“俏夕陽”打著“養老加理財”的幌子,招攬高管、員工在本市及江蘇等地設立多個門店,采用發放廣告、組織酒會、口口相傳等方式,簽訂養老卡協議、養老會員認籌協議,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俏夕陽”承諾,老人把錢投進公司,不但可以在公司吃飯、購物、就醫、參與旅游團,每年還能給老人15%的返利。
警方查處時,“俏夕陽”公司帳戶資金已被轉移,所剩無幾。
警方介紹稱,目前報案的老人已達2000多人,涉案金額3億多元。
俏夕陽涉嫌何犯罪?
1、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本案中,俏夕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
2、涉嫌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刑法》第224條第五項規定,(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本案中,俏夕陽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涉嫌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新修改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通過傳銷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同時又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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