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從字面上就能看出來是因工而傷,因此除了在工作地點受傷可以認定工傷外,上下班途中受傷也可以認定工傷,畢竟上下班途中算是工作的準備和延續(xù)了,不過,由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間范圍更大、受傷誘因更多、更加充滿偶然性,所以其工傷認定往往不容易判斷。

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均可認定為工傷。

可以看出,要想認定上下班途中的工傷,需滿足這幾個條件:1、合理時間;2、合理路線;3、交通事故等;4、事故中無責任或非主要責任。

也就是說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受傷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只是走路摔傷,不涉及交通事故,則是不能認定為工傷,而且并不是所有交通事故受傷都能被認定為工傷,還得不是事故責任方,像是闖紅燈橫穿馬路被撞傷,即便是弱勢方受傷方也不能通過工傷認定,更別說自己開車致使交通事故發(fā)生,不僅得不到工傷賠償,還得賠償別人。

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爭議主要還是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上

由于通勤時間和加班時間的不確定性,而如果僅僅看用人單位規(guī)定中的正常上下班時間,又很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對合理時間的判斷也常常惹爭議,不僅需要根據(jù)相關路線判斷哪個時間段為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而且如果有提早到崗或遲延下班的情況,還得分析原因是否是為了工作的準備或延續(xù),合理時間通常要綜合多方面考慮。

對合理路線的判斷也并非狹義的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必經(jīng)之路,原則上是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合理路線主張的就是“合理”二字,像因為天氣變化、接送孩子等原因,使其路線從地圖上看并不是最佳路線,但卻是日常生活中的合理路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對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就有過相關規(guī)定: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條理理清之后,對于上下班途中受傷是不是工傷也就有了判斷依據(jù),首先看受傷原因,重點看是不是交通事故是不是非主要責任方,再看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重點看是不是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