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縣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 第一檢察部副主任 雷菲菲

FX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近日受理了FX公安局移送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喬某某、蒲某某等8人涉嫌拐賣婦女罪、楊某某等3人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一案,該案涉嫌拐賣婦女3起、被害婦女3人。第一起事實為2003年2月左右,被害人李某某因患精神病走丟后被張某某母親(已去世)帶回家中,后張某某將李某某以8000元錢賣給趙某某和賀某某(已去世),后賀某某、蒲某某、喬某某、高某以元將李某某賣給王某某為妻,王某某暫付賀某某現金5000元,剩余錢款等提供戶口本再支付。第二起事實為2003年7、8月份,喬某某、何某某、馬某某將被害人邵某某以7000元的價格賣給白某某為妻生活至今。第三起事實為2004年10月,喬某某、蒲某某、余某某、“老李”(身份不詳)將15歲的被害人張某某以元的價格賣給楊某某,錢款被平分。張某某因不會干農活做家務且未生育子嗣,于2009年11月被楊某轉送給另一男子為妻生活至今。經審查,FX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喬某某、蒲某某以拐賣婦女罪批準逮捕,對其他6名涉嫌拐賣婦女的犯罪嫌疑人和3名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犯罪嫌疑人以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法定不批準逮捕。

該起拐賣婦女犯罪案件涉案人數多,從實施犯罪到發案已過去十余年,存在追訴時效認定問題。為此,筆者以該案為例,對追訴時效問題作以簡要分析。

一、追訴時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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