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

其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往依法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范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行。

從實踐中看,解救人員主要是公安人員、婦聯組織工作人員、人民政府部門、村鄉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機關委托協助執行解救公務的人員,如受聘為解救工作開車的司機、帶路群眾等。

(2)必須是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員虐待的婦女、兒童,而不是被收買來的婦女、兒童,不構成此罪的犯罪對象。

另外執行解救公務必須是依法進行。

如解救人員以胡亂抓人、毆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眾阻礙,不宜以本罪論處,對阻礙者宜做行政處罰。

(3)必須是正在執行解救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所謂“正在執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過程之中。

如行為人對曾經執行過解救職責的公安人員不滿,看見該公安人員路過,糾集多人圍攻謾罵該公安人員。

這公安人員就不是正在執行解救公務。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聚眾阻礙,是指有預謀、有組織、有領導地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根據實踐經驗,只要糾集三人以上阻礙解救工作的進行,就應當認為是聚眾,構成本罪,行為人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具體行為多種多樣。

有的是組織、指揮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

有的是砸毀、扣押解救用的車輛、器械;

有的是組織、指揮眾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圍截、干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解救工作,等等。

無論具體行為方式如何,只要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

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至于解救活動是否因阻礙而中止,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響本罪既遂狀態的成立。

實踐中應根據這一精神,正確認定行為人的犯罪形態,以做到罰當其罪。

在現實生活當中,拐賣兒童婦女的行為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對于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有解救的義務,如果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話,那么也是構成犯罪的。

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有哪些的問題作出了解答,如果您還需要咨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