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188條來源于《民法總則》第188條,僅作了一處標點符號的改動。本條是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及最長權利保護期間的規定,其中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相較于《民法通則》第137條,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基礎上,增加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的條件。


法信· 裁判規則

1.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向債權人出具利息欠條而未主張借款事實,視為該利息欠條與借款事實無關聯,不能導致普通訴訟時效的起算——徐某訴蔣某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向債權人出具了利息欠條,是加重債務人義務,應視為該利息欠條與借款事實無關聯,該行為不能導致普通訴訟時效的起算,在無其他書面證據證明債權人向債務人及擔保人主張借款事實的情況下,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期限仍應按未約定還款期限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二十年計算。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年12月17日第7版

2.人身損害需要經過醫療鑒定才能確定損失數額的,訴訟時效應自各項損失確定之日起算——馮東東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金龍海化工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人身損害需要經過醫療鑒定才能確定損失數額的,訴訟時效應自各項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即受害人知道其所遭受實際損失數額之日,不宜簡單以受傷之日為起算點。

案號:(2023)京01民初94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23年第12輯(總第130輯)

3.訴訟時效的起點并非判斷一般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而是判斷被侵權人本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倪某與安順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申訴案

案例要旨:訴訟時效的起點并非判斷一般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而是判斷被侵權人本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且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應當以被侵權人是否認識到診療行為及其結果的非法性為判斷內容,此外被侵權人所患疾病的具體情況對判斷結論具有重要影響。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指導案例解析叢書編選組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指導案例解析(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687-691頁

4.責任保險訴訟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某財產保險公司支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責任保險訴訟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應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責任保險事故由客觀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民事責任的確定兩部分構成,僅發生客觀事故并不能引起責任保險事故。因此,民事責任確定之日即為涉案保險事故的發生之日。

審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案例來源:上海海事法院網 2023年6月29日

5.因責任險產生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計算——某海事局訴某保險公司船舶保險金支付糾紛案

案例要旨:涉案保險公司承保的保賠險屬于責任險,責任險的保險事故應理解為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賠償責任確定之事件,被保險人只有在責任確定后才能向保險人提起索賠,因此,訴訟時效應從法院關于賠償責任確定的判決生效之日計算。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青島海事法院 2023年12月19日

6.依據確權生效判決主張不當得利訴訟時效應從生效判決送達之日起算,被告應對其獲利支付對價承擔舉證責任——樊迎朝訴史三八不當得利糾紛案

案例要旨:房屋所有權確權糾紛中敗訴一方依據該案生效判決向勝訴方主張其已支付的房屋所有權對價所發生的爭議應當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該不當得利糾紛訴訟時效應當從生效判決送達之日起算。不當得利糾紛中,原告支付了購房款,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被告取得所有權,如不能證明已支付對價,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原告所遭受的損失,兩者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告對其獲利支付對價舉證不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案號:(2023)最高法民再34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3-08-01


法信?司法觀點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典》同時規定了普通訴訟期間、特別時效期間和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三者的起算規定看,我國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兼采了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普通時效期間和特別時效期間的起算需滿足以下條件:

(1)權利客觀上受到侵害。權利受到侵害是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前提之一,如權利未受到侵害,不涉及訴訟時效問題。

(2)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雖然權利客觀上受到侵害,但是權利人可能并不知道權利受侵害情況,故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將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作為條件之一。所謂應當知道指的是以一般人的標準,權利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

(3)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侵害人。權利人知道權利受侵害還不夠,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誰,也無法行使請求權,故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還需要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的義務人。

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相比,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最長訴訟時效采用客觀標準,從權利受到損害之日開始計算。二是不考慮權利人何時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及具體義務人。即使權利受到侵害后權利人一直不知道,但是只要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除極特殊情況下的訴訟時效延長外,人民法就不予保護。三是具有固定性,該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固定為20年時間。

本條第2款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還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也有例外規定。例如,《保險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再如,《海商法》第258條規定:“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這些規定中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有特殊規定,優先于《民法典》普通時效期間和特別時效期間,并不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實踐中,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要根據案件情況予以確定,例如,在閻某某與天津市某服務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人體受到傷害致殘時,傷殘等級的確定是賠償權利人向賠償義務人主張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等全部損失的前提和基礎。賠償權利人在傷殘等級確定之日起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應予支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出版,第948-950頁)


法信?關聯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四條 【國際貿易合同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條 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23年修正)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