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不少新聞這樣報道,某某人在多年前由于暴力逼供被迫認罪畫押了然后在監獄蹲了幾年,等到快蹲夠時間了,突然發現這是個冤案錯案,于是就把她放了出來。

但是這個人很是冤枉啊,平白無故地將大好年華都耗死在了監獄里,她的損失該怎么辦。

這就涉及到了申請國家賠償的問題了,一般來說,由于國家機關的原因導致了當事人收到了不合理的傷害,這個人就可以要求國家對她進行補償。

但我們要意識到不是什么時候你想起來去找國家要賠償就可以什么時候去,這里還需要考慮一個申請期限的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為國家的原因而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申請提出期限是兩年,也就是在這兩年里的時間里如果你沒有去提出申請,那么你就失去了得到國家賠償的機會。

因此對于時間的把握想當重要。

那么究竟這個兩年是怎么算的呢?

兩年期限開始計算的時候是指在對在職權范圍里做出上述行為的國家的工作人員被認為所做的行為是不對的,不合法的,不和程序的,侵害了當事人的權利的。

也就是被官宣了這種行為是錯誤的,這就是可以申請賠償的訊號,這個時候兩年時間就開始倒計時了。

但是如果這個你是被關起來了還沒放出來,那么你怎么去申請,所以在你被關起來的這段時間是不算在里面。

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在兩年時間只剩下最后六個月了,這個時候又碰巧發生人為不可控制阻擋的事情和障礙,這個人沒辦法申請了,那么可以申請停止計算時間,等處理完障礙再接著算,也其實就是我們所說的中止。

相當于按了暫停鍵等處理完了可以繼續申請了,再接著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