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資罪成立要件是什么?

集資詐騙罪成立要件為同時滿足集資詐騙罪的主觀、主體、客觀、客體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采取欺騙手段蒙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份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二、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是什么?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對象不同、犯罪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等。

l、侵犯的對象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他人用于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為資金,又可以表現為財物;后罪的對象則是公眾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為金錢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

集資詐騙罪是以詐騙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資金,表現為詐騙方法與非法集資兩種行為的統一。詐騙行為屬于方法行為,其是為非法集資這一目的行為服務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雖可采用欺騙的方法進行,但不是必備的條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目的是為了將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資資金據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圖。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騙取他人存款的,則不構成其罪,而應構成本罪。為了營利,是指將所聚集的資金用于一些諸如生產投資、高利放貸等生產或服務的經營活動。

4、侵犯的客體不同。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后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為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行為人出于營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了經營,但由于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經營的虧損,即使無法給存款人還本付息,亦不能認定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構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因此無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經濟損失,則作為一個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不管是個人、還是單位,若是想要實施集資行為,在集資之前,需要獲得相關國家部門的批準,且集資獲得的金額需要用于特定的用途,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而一旦罪名成立,不僅集資所得會被沒收,且有可能會被法院判處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