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合同法關于授權委托書的規定)
【裁判要旨】違約金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當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具有補償與懲罰的雙重性質。違約金與利息的概念、性質均不相同,違約金的清償順序不能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和其他款項的清償順序的,原告主張先償還違約金沒有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民申143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蔡輝琳,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臺灣地區居民,現住廣東省陽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豪,廣東粵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阮永華,廣東粵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中進,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臺灣地區居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豪,廣東粵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阮永華,廣東粵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許朝財,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臺灣地區居民,現住廣東省陽春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馮曉峰,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陽春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鄭亞妹,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電白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陽春市春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陽春市春城沿江路(污水處理廠側)。
法定代表人:馮曉峰,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重慶玄妙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07號。
法定代表人:林振義。
再審申請人蔡輝琳、李中進因與被申請人許朝財、馮曉峰、鄭亞妹、陽春市春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洲公司)、重慶玄妙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妙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2023)粵民終14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蔡輝琳、李中進共同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請求撤銷原判,依法再審本案。理由如下:
第一,案涉《合作征地協議書》原審法院認定合法有效,許朝財應按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在庭審中幾次向許朝財詢問是否認為違約金過高,許朝財均沒有要求下調違約金。一審法院在許朝財沒有主張違約金過高而申請調整的情況下,依職權將違約金調整為按年利率24%計算,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許朝財占用蔡輝琳、李中進的資金超過三年之久,造成蔡輝琳、李中進生意周轉困難,錯失投資機會,且對于投資性質的資金來說,每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屬正常。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蔡輝琳、李中進提起訴訟后,許朝財所償還的款項應當先扣除違約金,若有剩余再抵投資款本金。如果起訴后償還的款項全部認定為償還投資款本金,則違約者在之后的違約期限內實際上沒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且蔡輝琳、李中進已向法院要求支付違約金,說明蔡輝琳、李中進不同意許朝財在未付清違約金的情況下抵扣本金。原審法院判決先清償本金再抵扣違約金是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三,馮曉峰、春洲公司知曉蔡輝琳、李中進與許朝財簽訂《合作征地協議書》,且明知匯入其公司的人民幣3000萬元來源于蔡輝琳、李中進,有義務對該筆投資款進行監管,并協助蔡輝琳、李中進將春洲公司25%股權變更登記至蔡輝琳、李中進或其指定第三人名下。玄妙公司匯至春洲公司的款項均來源于蔡輝琳、李中進。馮曉峰、鄭亞妹、春洲公司、玄妙公司均配合許朝財占用了案涉投資款,對蔡輝琳、李中進構成共同侵權,應對許朝財的行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股權轉讓糾紛,爭議焦點為:1.許朝財應付違約金具體數額;2.春洲公司、馮曉峰、玄妙公司、鄭亞妹應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關于許朝財應付違約金具體數額的問題
第一,本案中,許朝財雖在一審時以案涉《合作征地協議書》無效,主張無須承擔違約金,未對違約金過高進行抗辯,但其在上訴中提出即使按年利率24%計算,本案的違約金也是超過蔡輝琳、李中進的實際損失。二審法院對其就違約金過高提出的上訴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并無不當。
第二,蔡輝琳、李中進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許朝財違約遭受的具體損失,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算低于其實際損失,原審法院確定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算,理據充足,并無不當。
第三,違約金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當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具有補償與懲罰的雙重性質。違約金與利息的概念、性質均不相同,違約金的清償順序不能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案涉《合作征地協議書》并沒有約定違約金和股權轉讓款的清償順序,蔡輝琳、李中進主張先償還違約金沒有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許朝財在蔡輝琳、李中進起訴后歸還的人民幣1660.90萬元應先償還股權轉讓款,再歸還違約金,理據充足,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二)關于春洲公司、馮曉峰、玄妙公司、鄭亞妹應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
蔡輝琳、李中進系以合同糾紛提起本案訴訟,春洲公司、馮曉峰、玄妙公司、鄭亞妹不是案涉《合作征地協議書》的當事人,蔡輝琳、李中進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春洲公司、馮曉峰、玄妙公司、鄭亞妹構成共同侵權,蔡輝琳、李中進主張春洲公司、馮曉峰、玄妙公司、鄭亞妹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蔡輝琳、李中進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蔡輝琳、李中進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黃西武
審 判 員 江顯和
審 判 員 肖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陳海霞
書 記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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