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切實保障公司員工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級各類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包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

2 引用標準及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1989)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國家安監總局第1號)

《關于開展勞動防護用品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安監局規劃【2005】64號)

《湖南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2023

3 術語和定義

3.1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一種防御性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品的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3.2 有效期:指能達到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的使用時間。

4 管理職責

4.1生產管理部負責編制每年勞動防護用品需求計劃、勞動防護用品的倉庫管理和發放等。

4.2物資分公司負責按生產管理部門編制的勞動防護用品需求計劃進行統一采購。

4.3 技安環保部負責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使用審批等工作。

4.4 各單位是落實勞動防護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勞動防護品的管理工作和督促員工正確使用穿戴好勞保護具。

5 主要內容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原則

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應根據庫存情況和發放標準制定,經技安環保部審核,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批準后,才能按有關規定和程序上報股份公司。

5.2 不得采購和使用無“三證”的勞動防護用品。

5.3 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5.3.1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由技安環保部負責。

5.3.2 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是有相應資質的廠家或者競標后確定的中標企業生產的,有合法的質量檢測報告,否則安全部門不予通過驗收。

5.3.3 技安環保部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給予審查驗收。按所采購物資的10%數量抽檢,驗證與競標合同規定的布料、式樣是否一致,特種勞保護具是否有有效的檢測報告,如不符合規定要求,可要求全部退貨。

5.3.4 勞保庫員必須依據技安環保部簽字驗收單入庫入賬,并分類妥善保管。未經安全管理部門驗收簽字,財務部門不得給予報賬、付款。

5.4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由生產管理部負責,應做到:

5.4.1 驗收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能辦理入庫入賬手續,只能辦理臨時保管手續。

5.4.2 及時將入庫驗收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分類登記入賬,做到帳物相符。

5.4.3 勞保庫員做好員工個人護具的領用登記卡、帳工作,并做到日清月結,帳、卡相符,及時將消耗情況報技安環保部和物資分公司。

5.4.4 對積壓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理,應出具書面報告,報告安全、財務等有關部門,作出判廢處理決定,判廢后的物品,禁止作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

5.5 勞動防護用品的基本要求

按GB28263-2023要求,企業應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勞保防護用品;不同區域生產作業人員宜采用不同顏色的服裝或鞋帽等予以區分;外來參觀、工作檢查人員進入危險工庫房和危險區域時,應按規定穿戴好勞保護具。

5.5.1 起爆器材生產作業人員工作鞋為有勞安標志的防靜電(或純棉)鞋,防靜電鞋對地等效電阻值為5.0×104Ω-1.0×108Ω;其它生產線作業人員工作鞋為普通勞保工作鞋;電工為絕緣橡膠鞋。

5.5.2 起爆器材生產作業人員工作服為有勞安標志的防靜電(或純棉)工作服。防靜電工作服的摩擦帶電量每件應小于0.5μC,防靜電工作服布料的摩擦起電電位應低于500v。

5.5.3

工作服的左胸部應統一繡制“

”徽標。

5.5.4 工作服分夏裝和春秋裝,不同崗位工種的工作服的顏色、款式,詳見附錄一。

5.5.5 工作服上不得使用金屬附件,必須使用紐扣、拉鎖時,應保證穿著時,紐扣、拉鎖不得直接外露。

5.5.6 防靜電工作應全部使用防靜電織物,不得使用襯里。

5.5.7 勞動防護用品是用來保障員工安全和健康的,不得私自改制、挪作他用,更不得轉讓、私賣和送親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貸幣或者其它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5.5.8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要嚴格執行標準,不得以任何借口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到個人,由個人保管使用,丟失由個人負責。

5.5.9 進入危險工房前,必須按工藝要求正確穿戴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者,不準參加生產作業,所造成的后果由個人負責,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5.5.10 發放員工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員工在勞動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所采取的一種輔助性措施,不是員工個人福利待遇。

5.6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

5.6.1 生產單位和輔助生產單位領導、業務管理人員的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應低于本單位崗位職工。職能部門統一發放標準

5.6.2 機關部室或后勤單位等管理人員下到分廠或班組參加生產勞動一年以上者,可享有該分廠或該班組人員的同等發放待遇。

5.6.3 返聘人員或者臨時合同工享有本崗位同等待遇,費用由所在單位負責,院校或者外來進行生產實習人員,每人發工作服一套,膠鞋一雙,毛巾一條和每月肥皂一條,所需費用自負或由委托方負責。

5.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勞保護具包括工作服、帽、膠鞋、口罩、防護眼鏡、毛巾、手套等。具體發放標準如下:

5.7.1 工作服發放

工作服分夏裝和春秋裝,發放顏色、款式、套數和周期參照《新天地工作服發放的崗位與顏色、款式對應表》,具體標準是:所有在職在崗員工,夏裝1套/12個月;春秋裝工作服:生產區所有在職在崗員工1套/24個月,其它部門:1套/36個月。

5.7.2 工作帽發放標準

工作帽前刺(繡)有“

”標志的全棉工作帽:一線火工作業單位人員發帽子,其它員工不發帽子。

5.7.3 工作鞋發放標準

按《規范》要求作業場所地面應鋪有防靜電膠板的職工選用防靜電膠鞋,其他場所人員選用膠鞋;機床操作人員選用防油皮鞋;司爐、冷作、電焊人員選用高幫黃皮鞋;其他特種作業人員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實施;水鞋選用一般水鞋。

5.7.4 毛巾、肥皂、口罩發放標準

需經常進入生產區、生產班組或生產工房的,二年一雙膠鞋和一付袖套,一年一條毛巾,一個月一塊肥皂和一個口罩(藥劑、粉塵崗位發放防塵口罩);對不需進入或基本不進入生產區的人員,二年發一付袖套,一年一條毛巾,一個月一條肥皂,膠鞋不予發放,特殊情況需進入生產班組或生產工房的,必須到生產區火工門崗更換好棉工作服和膠鞋方可進入。肥皂選用大方或馬頭普通肥皂。口罩:防塵口罩選用GB/T2626-92,規格為301AB型防塵口罩;紗口罩選用GB19084-2003,規格為14×18㎝×16層。手套及其他類用品按有關標準和工作性質選用。

絕緣鞋、防護眼鏡、布手套、膠圍裙等用品只對特定需要防護的崗位發放。

所有防護用品詳細發放標準見附錄二《湘南爆破器材有限責任公司勞動護具發放標準》。

5.7.5 享有專用服裝的單位或個人:武裝保衛部的經警和消防隊員,參考上級有關規定和標準:《湖南省經濟民警改革實施方案》、湖南省公安廳護衛隊管理暫行規定》、《05式護衛隊員著裝標準》、《05式護衛隊員服裝號型系列》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發放標準,但不再享受其他防護用品。

5.8 發放要求

5.8.1 凡屬生產、工作過程中有影響和危害職工身體健康和安全的崗位或場所,按標準發放相適應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否則不予發放。

5.8.2 生產管理部勞保護具保管員和各單位用品業務員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護品,會正確維護保養護品。技安環保部應組織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5.8.3 公司按人力資源部的人員調配通知單所注明的工種發給相應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8.4 公司所有人員領取個人防護用品時,一律憑勞動護具領用卡審批登記,凡無卡或遺失者,需到技安環保部重新辦理,否則將不予發放。護具領料單審批后,應當月領取,如某些用品暫時缺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跨月領取時,必須到技安環保部辦理領單作廢和重新辦理領取手續,若不辦理,技安環保部視同領用,后果自負。

5.8.5 公司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檔案,在每年元月5日前將本年度內所需領用的個人防護用品列表(即個人勞動護品明細表)和本單位各員工的工種制表各一式兩份,一份本單位留用,另一份會同職工領用登記卡交技安環保部審查,有職工變動和其他情況另行申報,以便掌握費用開支情況。

5.8.6 技安環保部、物資分公司和生產管理部應聯合建立健全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審批、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檔案。技安環保部應根據各單位上報的年度申報表,制作公司全年所需防護用品計劃,交物資分公司匯總報南嶺民爆。技安部、物資分公司可對提供護品的廠商進行實地“三證”和信譽考察。生產管理部負責勞保護具倉庫管理。

6 管理辦法

6.1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部門應根據技安環保部提供的所需用品的品種、數量、規格和要求,到指定地點購買或訂做,不得到非定點防護用品商店和廠家進貨。

6.2 勞動防護用品和專用服裝必須入庫,發放必須由技安環保部審批。采購的所有防護用品未經技安環保部組織專門驗收簽章不得入庫,財務審計部憑簽章方可入帳付款。護品領料單未經審批,護品保管員不得隨意發貨,應認真負責,嚴格把關,堅決杜絕先領用后補單的不良行為。驗收簽單可采用專人,多人和組織職工代表等形式。

6.3 火工作業單位及相關單位新進職工憑人力資源部人員調配單領取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御寒物資發放時間為當年11月至次年的3月止),第一次可領工作服兩套和兩雙工作鞋供換洗,但下次領取需在第三套和第三雙領用時間。非火工作業單位新進人員第一次只領一套。

6.4 凡因生產、工作等不利因素將個人防護用品損壞,需要本人寫出申請將情況說明,本單位簽署意見,經技安環保部調查核實審批后,方可補發。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或者被盜者,公司一律不予補發,但不得影響生產,當有上述情況者,造成影響生產,由本人申請或者由公司強制其購買。

6.5 職工調離公司、停薪留職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崗位者,由本單位護品業務員將其所領用的防護用品如數收回或折價處理,并出示證明。回收原則為火工作業單位及相關單位人員所發放的防護用品時間不足三個月(含三個月),非火工作業單位人員所發放的防護用品時間不足六個月(含六個月);如調離人員有上述情況,又不愿公司回收,則按折價處理,折價原則為按原工種護品使用期限折價進行。否則,技安環保部憑該單位的證明或者出示證明簽署意見,公司不予辦理調離、停薪留職或者其他手續。

6.6 職工因工作變動,按公司人力資源部人員調配通知單所注工種發放相應的用品,變動以前領用多余的用品且火工作業單位及相關單位人員發放時間不足三個月,非火工作業單位人員發放時間不足六個月的應退回至技安環保部,不退者,按原工種用品應使用期限折價強行扣除,不足部分按現有工種的發放標準補齊。

6.7 凡職工調離崗位一個月或者因工受傷離崗一個月或者被外單位借調人員,應停發個人防護用品,該職工再重新上崗時相應延長防護用品的領用時間。

6.8 因工藝改進,工作環境改善,原工種的用品發放標準應相應修改(增加、減少或延長使用時間)。

6.9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未到領用發放時間的退休和內退人員一律不予發放。

6.10 公司火工作業單位及相關單位各工種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見附表。附表中注有“備”字的是指崗位集體備用,不發給個人,但集體備用護品由該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6.11 公司各承包單位(如湘之源、運輸分公司)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按承包方案執行,其標準不得低于公司有關規定的標準。

7 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7.1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先做一次外觀檢查。查看是否各部件組裝嚴密、啟動是否靈活,外觀有無缺損和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等。

7.2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范圍內,不得超極限使用;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7.3 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如果從業人員不履行該項而造成人身傷害的,公司將其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分。

8 勞動防護用品的判廢

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給予判廢:

8.1 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8.2 未達到有關標準和規程所規定的功能指標。

8.3 在使用或保管貯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

8.4 判廢后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作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