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水火無情”,火災事故發生后,往往會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損失。綜觀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的火災事故,普遍存在以下爭議焦點,即針對不同的火災事故如何予以定性、定性后產生的對于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如何追究等。在此背景下,本文對火災事故所引發的罪名及刑事責任做一一梳理。

01

放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案例:張三因薪資糾紛攜帶打火機與汽油到曾經工作的公司車間,點燃打火機與汽油造成整個車間燒毀,損失近四百萬元。法院認定其構成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罪狀: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行為人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立案標準: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的《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應當立案追究。放火罪是最典型的行為犯,只要讓目標物獨立燃燒,不管過程中是下雨澆滅了火,還是路過的救火車撲滅了火,都構成既遂。

刑罰:構成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02

失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案例:清明節期間,張三在山上種植柑桔,點燃地里的雜草,引發森林火災。在森林地帶放火燒雜草,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輕信能夠避免而引起森林火災,燒毀森林面積126.6畝,其行為構成失火罪。

罪狀: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立案標準: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刑罰:構成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3

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案例:張三在擔任某公司負責人時,在未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未進行安全評價、未制定試生產方案的情形下,擅自對助劑廠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進行改擴建,也未按規定對新招聘的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后在發現真空泵排氣口出現冒煙、發熱情況時,僅憑經驗進行了簡單的降溫、冷卻處置,后真空系統突然燃爆引發大火。辦公樓損毀嚴重,生產設備、原料、成品幾乎全部燒毀、報廢。

罪狀: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罰: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案例:張三系某車間負責人,某次召集工人使用120號溶劑油擦拭機器清洗車間地板等事宜。期間,工人勸阻不要使用120號溶劑油,易引發火災。但張三仍要求工人使用上述方式打掃衛生,期間突然發生爆炸并引發大火,后致5人死亡。

罪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的情況下,不顧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同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罰: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5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

案例:張三購買石油醚,并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且未告知工人相關注意事項的情況下刑辯視點 | 火災引發的“罪與罰”,安排工人李四在公司租用的某工業園內,使用石油醚對注塑件進行清洗時,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石油醚蒸汽轟燃,造成火災,致使與其相鄰的某藥有限公司、某貿易有限公司、某維修部租賃的廠房及廠房內物品被燒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一千七百萬元。

罪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同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罰: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6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案例:張三在未經審批、許可的情況下,組織舉辦大型煙花活動,因燃放炮竹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名兒童死亡。

罪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同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罰:構成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7

危險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案例:張三為某公司副總,分管企業生產、負責聯系貨車運輸貨物,在明知本公司生產銷售的危險化學品發泡劑需要專用車輛及押運人員進行運輸、押運的情況下,為了降低運輸成本,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聯系和安排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李四駕駛普通貨車裝載公司10噸固體袋裝發泡劑運往目的地。次日凌晨,李四駕駛的貨車突然發生爆燃,導致該車及附近停放的其他7輛貨車著火,不同程度燒毀。經鑒定全部貨物缺失共計人民幣151萬元。

罪狀: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同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罰: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8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案例:張三在沒有取得《電工進網許可證》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承接了某商品房的電表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違反安全操作規范,使用不合格產品,且未按操作規范進行安裝,致使臨時供電線路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能發現和解決。后臨時供電線路短路,引燃電纜井內的可燃物發生火災,造成7人死亡。

罪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立案標準:同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罰: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09

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案例:某日由張三擔任實際管理人的某紡織公司車間內發生較大火災事故。該火災事故造成3名員工死亡,部分生產設備、產品及建(構)筑物不同程度受損。經火災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張三未落實國家消防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規定,未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消防及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生產場所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擅自投入使用,違法生產經營。

罪狀: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刑罰: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案例:張三任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期間,該所對轄區內某公司所使用鍋爐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致使該公司未經特種設備登記的兩臺鍋爐長期違法使用。后該公司違法使用的一臺鍋爐發生爆炸,造成爐渣工死亡。

罪狀: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立案標準: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刑罰:構成玩忽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

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案例:張三作為某消防大隊教導員,在明知某KTV不符合消防規范要求的情況下,安排下屬為該KTV辦理《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后該KTV因吊頂內電氣線路短路引燃周圍可燃物發生火災,造成KTV內十多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一千萬元。

罪狀: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立案標準:同玩忽職守罪。

刑罰:同玩忽職守罪。

12

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至三百八十八條)

案例:張三作為某派出所所長,收受監管轄區內大廈負責人賄賂,放任未經消防驗收且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的大廈進行違法出租經營,導致大廈發生重大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四千萬元。

罪狀: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立案標準:受賄數額超過3萬元的;或1萬≤數額

刑罰:犯受賄罪的,受賄數額認定為“數額較大”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審校 | 李陽陽

作者介紹

專欄文章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