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立案標準(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立案條件)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時間、地點、經過、方式、手段,作案工具、參與人;
(2)逃避國家有關機關監督、檢查的手段、經過;
(3)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種類、數量、殺傷力、部件的來源、數量、種類、品名、產地、價值、特征,去向以及明知程度;
(4)單位犯罪的,單位決策實施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時間、地點、決策經過、具體部署、實施過程和獲利情況等;
(5)非法制造的,應查明是自行設計、制造,還是改裝、修復和購買零件裝配,技術獲得方式、途徑;
(6)非法買賣的,應查明從事槍支、彈藥、爆炸物經營活動有無許可、經營數量、次數、雇員、交易人等;
(7)非法運輸的,應查明行為人有無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事槍支、彈藥、爆炸物運輸的行為以及如何逃避監管,運輸工具、路線、起運地、目的地情況、運費及相關參與人員情況;
(8)非法郵寄的,應查明行為人是否采取了蒙混、夾帶、欺騙等方式,是否與郵政人員通謀,包裹特征等;
(9)非法儲存的,應查明行為人儲存場所,儲存物是否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情況,委托人、管理人、經手人、知情人等;
(10)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查明行為人之間如何進行聯絡、交易等詳細經過;
(1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用途,如銷售自用、贈與及是否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等情況;
(12)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包括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等,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犯罪主觀情況。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
(3)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動機、目的。
4、共同犯罪情況。共同犯罪的,應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
5、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二) 證人證言
包括發現人、保管人、買賣關系人、制造工人、技術傳授人、查獲人等,單位犯罪的,還要收集參與員工、單位領導等知情人的證言。
(三) 物證
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其零部件、機械設備、交易款物、包裝物、運輸工具等物證。
(四)書證
包括:與案件有關的購買作案工具的收據、發票,書信、字條、日記,殺傷力證明,經營許可證、單位集體討論記錄、有關負責人簽署的文件、單位賬目、圖紙、技術要求說明書、生產日志記錄本、郵寄憑證、運輸合同等書面材料。
(五)鑒定意見
包括:指紋、足跡等痕跡鑒定意見,槍支、彈藥、爆炸物及零部件的性能鑒定意見等。
(六)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現場方位、現場概貌、中心現場位置;(2)現場的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現場物的擺放、陳設情況,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含足跡、指紋等)的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現場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查獲武器、監控交易、轉移過程等錄像、錄音資料;
(2)犯罪嫌疑人轉移行動軌跡的監控視頻;
(3)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
(4)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電子數據。與本案有關的微信、QQ、電子郵件等社交軟件通訊內容、支付交易記錄及其他電子數據等。
(八)其它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首、投案、前科證據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3、報案登記、受案登記、立案決定書及破案經過說明等材料;
4、用于證明辨認、搜查、勘驗、審訊等偵查程序合法的相關錄音錄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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