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監督權與舉報權。

【報復陷害罪】(刑法第254條)

(一)報復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或其他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2.報復陷害3人以上的;

3.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