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有效期為多少年(發明專利的專利期限)
專利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我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算。這里的申請日為實際申請日,不是優先權日。而國際申請進入我國的,申請日不是進入日,而是國際申請日。專利的生效日期為授權公告日,而不是從申請日計算。即一件專利申請獲得保護的日期,和保護期限起算日是兩個概念,務必不要混淆。
《專利法》和《專利實施細則》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辦理了相應的手續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當一件專利申請被公告授權后,專利權人享有了該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可以要求實施其專利權的人支付專利使用費,或者通過訴訟或行政程序控告他人侵權等。
因為我國的發明專利是自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其18個月后即行公布,或者申請人請求提前公布。而公布后還要經過實質審查,總的下來可能需要3年左右的時間,那么在公布后到授權期間如果有人抄襲申請人的發明,那對申請人來說太不公平。因此《專利法》第13條規定了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期,即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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