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法律。最新版于2023年10月26日修正后實施。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新法”)共129 條,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30條,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 種,大大提高了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

新法主要有以下四大亮點

總量控制,強化責任

新法將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由“ 兩控區”即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擴展到全國,明確分配總量指標,對超總量和未完成達標任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并約談主要負責人。

新法進一步強化對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監督,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相關條款:

第四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優化布局,源頭管控

新法堅持源頭治理,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提高相關產品質量標準。一是明確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二是明確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質燃料、涂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煙花爆竹及鍋爐等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當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三是規定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相關條款:

第二條第一款:“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第十三條第一款:“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質燃料、涂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煙花爆竹以及鍋爐等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當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優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廣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減少煤炭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重點污染,聯合防治

新法加強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一是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要求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二是增設專章規定了重污染天氣應對。明確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等。

相關條款:

第五章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

重典處罰,不設上限

新法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新法中涉及的具體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 種, 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針對性。

新法豐富了處罰種類,包括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責令停業、關閉。取消了原有法律中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限額,同時增加了“按日計罰”的規定。

新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罰款。

相關條款: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