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尸、家暴、非法販賣……如何用法律收割罪惡?
本期看劇官
王賀玲
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刑思社”聯絡員
當全網還在模仿高啟盛走路、爭相告訴老默想吃魚的時候,“安欣”警官已經“穿越”到1988年的雨夜,與連環強奸殺人案的兇手在雨中相遇,最好的搭檔也在這次任務中犧牲。
這一次,這個倔強的警官叫衛國平。
從1988年到1996年,八年來,“他是誰”是衛國平在無數個失眠的夜晚苦苦思索的問題,八年后,駭人聽聞的碎尸案再掀波瀾,是“他”回來了嗎?層層迷霧后是否是讓人日夜追尋的真相?真理從不因暫時蒙塵而褪去光芒,正義更不因時空流轉而銷聲匿跡,司法終將還被害人以公道、予被告人以刑罰。
追隨懸疑刑偵電視劇《他是誰》的劇情,在尋找“他”、抓住“他”、制裁“他”的過程中,學會拿起和使用法律武器,是保護好自己和他人的第一課。
Part 01 /
碎尸案的出現緊緊抓住了警官衛國平的心弦,甚至一度讓他陷入該案與1988年的連環強奸殺人案為同一兇手的錯誤認知中。
在劇情里,一位環衛工人在垃圾箱中撿到了一包裝滿凍肉的包裹,帶回去解凍后竟在里面發現了人的牙齒。接到報警后,衛國平等人迅速展開搜查,并在垃圾清運站、排水渠等處相繼發現了另外的人體組織。經法醫鑒定,兇手不僅將尸體殘忍分解碎尸、家暴、非法販賣……如何用法律收割罪惡?,還對尸塊進行了高溫蒸煮,提高了案件偵破難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故意殺人并碎尸拋尸的行為,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死刑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
對于犯罪動機特別卑劣、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故意殺人案件,要依法從嚴懲處。對于實施其他犯罪后殺人滅口的;殺人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出于其他卑劣動機分尸、碎尸、焚尸滅跡的,如無從輕處罰情節,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Part 02 /
隨著案件偵查活動的推進,新的尸塊在某醫學院解剖教室內發現,教師薛家健的反常逃跑行為引起民警關注。盡管經調查后沒有證據證明薛家健具備碎尸案的作案條件,但卻查實了其性侵女性的犯罪事實。
性侵,包括一般理解的強奸罪,也包括強制接吻、性騷擾、性虐待等各種非意愿的性接觸和被強迫的性行為。受害者不分性別、不分年齡,一旦遭遇性侵,往往身心都會受到嚴重傷害。但現實中,囿于法律知識的欠缺、社會評價的考量、自身婚姻家庭的維系等因素,相當部分的被害人在遭遇性侵后選擇了沉默,獨自承受犯罪行為帶來的惡果,而犯罪分子卻逍遙法外,甚至繼續犯罪。如果真相一直保持沉默,那么法槌將永遠無法敲響,犯罪分子也無法得到制裁,被害人的權益將如何維護?
如果不幸遭遇性侵,請相信法律的力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存在以下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節。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
強制猥褻、侮辱罪和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性侵行為在給被害人帶來巨大傷害的同時,也是對社會秩序和司法權威的挑戰。因此,于公于私,被害人均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并依法收集相關證據并向公安機關提供,比如案發后的身體痕跡、現場痕跡等。因為性侵行為一般發生場所較為隱蔽、證據收集存在時間要求,如無法及時固定證據,往往給追訴活動帶來困難。根據刑事法律規定,對于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依法予以不公開審理,當事人的隱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針對由性侵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被害人也可以依法要求犯罪分子賠償。
Part 03 /
劇中,一開始被警方誤認為碎尸案被害人的“艾瑩”,原本是一名富有愛心、工作努力的幼師,但卻長期遭受丈夫閆春生的辱罵暴打,最終被生活壓垮的她,選擇反擊殺死丈夫閆春生,自首后坦然接受法律的制裁,結局難免令人唏噓。
或許,在那個年代,被施暴者可選擇的救濟途徑有限,但有預謀地殺害家暴者絕對已經觸犯法律的底線。今天,人權保障日益完善,面對家暴,我們有多種方式勇敢說不。
首先,可以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
讓自己脫離家暴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相關鏈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其次,被家暴者有權提起
離婚訴訟并要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后,家暴行為構成犯罪的,
將依法受到刑事處罰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Part 04 /
在警方對兇手持續追查之時,“地下標本家”胡峰進入了警方的視線。他癡迷于動物標本制作,將其非法行為謬稱為“死亡藝術”,實則是在從事非法販賣野生動物的勾當。最終,在高額利益的誘惑下,胡峰陷入公安機關設計的“陷阱”當中,在制作野生動物標本的現場被警方抓獲。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實踐中不乏部分被告人以自己不知道其所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的動物及其制品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為由為自己辯解,但“不知者”并不一定無罪,在遇到自己不熟悉的小動物時,請一定動動手指上網查詢,通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隨手拍識別物種”等小程序確認動物種類,同時也可以向當地自然資源管理局或者動物保護組織等官方機構進行咨詢,在保護野生動物的同時,也是對自己的保護。
供稿丨刑事審判庭
文字丨王賀玲
配圖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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