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怎么撤案,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尋釁滋事,違法?犯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了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違法或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可能只構成一般違法行為。尋釁滋事罪屬于刑事犯罪,由刑法及相關法律進行調整,構成犯罪的應處于刑罰;尋釁滋事一般違法行為是未構成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由行政法領域相關規范進行調整,兩者有著罪與非罪的本質區別。在我國現行規范而言,目前我國對尋釁滋事一般違法行為進行調整的行政法規范是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就未構成犯罪的一般性的尋釁滋事違法行為,應由《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調整,處以行政處罰,若構成犯罪并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處理,處以刑罰。
一般來講,犯罪行為是更加嚴重的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大,應處以刑罰,根據刑法規定我國刑罰主刑嚴重的刑罰就是死刑尋釁滋事怎么撤案,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最輕的主刑是管制,最常見的當然是自由性,也即有期徒刑或拘役,在主刑之外還有財產刑罰等附加刑。相比于犯罪行為,一般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略小,屬于較輕的違法行為,處罰方式更加的多元化,主要是進行針對進行財產處罰、行政許可上的處罰、以及較短時間的人身自由限制。對于普通群眾特別是行為人本人來講,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本質意義上是不同的,若被認為定構成犯罪,對其本身的利益損失可能極為嚴重。所以,準確區分某一犯罪是一般違法行為還是構成犯罪,無論是對社會還是對行為人本人都是極為重要也是很有必要的。
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與刑罰所針對的對象不同,不會出現沖突。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對尋釁滋事違法行為的處理過程中,兩者便有可能表現出沖突。結合法律及法規規定,從《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尋釁滋事違法行為的規定與《刑法》關于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對比來看,兩部規定均對“毆打”他人、“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幾個方面都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刑法》針對構成犯罪的行為是要求相關行為達到了“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對于尋釁滋事的一般違法行為則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
陳營,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曾任職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業領域為刑事辯護,擅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并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認真、負責的執業態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
曾辦理過的部分有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龍江省電力系統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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