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流程(交通事故起訴需要的材料)
概要:發生事故后,公安機關經調查后一般會出具交通事故書或者交通事故證明書,當事人拿到認定書后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需起訴。
解答:發生事故后,公安機關調查程序之后,一般會出具交通事故書或者交通事故證明書,當事人拿到認定書后可以進行協商,因為不懂法律,所以一般來說雙方都是很難協商成功的,這個時候受害者就有可能考慮到法院去起訴。
但是起訴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簡單,首先大家要了解起訴的程序怎么走,其次還要知道起訴時需要交多少錢才行,這樣才能順利的去法院立案。
下面就來告訴大家,起訴交通事故的程序和費用是如何規定的。
首先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和證據材料,這個事故案件一般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進行訴訟。法院的立案庭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以后,會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起訴人在收到繳費通知之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對于這個交納費用的標準,一般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繳納數額是400元案件受理費。超過5萬到1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標準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的標準繳納。那么如果以調解、簡易程序審理的或者當事人撤訴的案件可以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如果涉及到人身損害傷殘鑒定的,還涉及到鑒定費用,該費用全國標準不一,一般根據委托事項按照當地的規定收取,一般情況下在三千元左右。
立案庭收到起訴材料以后,會移交給民事審判第一庭辦理。法院會安排承辦的法官辦理案件,一般書記員會于開庭之前三日把開庭的時間地點,合議庭組成成員以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后面的話就是要開庭審理,首先法庭會宣布開庭,然后會在庭前告知當事人的,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那么法庭調查環節的話,原告當事人就是要陳述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訴訟請求,被告方應當進行答辯。在舉證質證環節,應當出示書證,物證以及視聽資料等各方面的證據,那么交通事故的一般是以書證居多,雙方當事人就證據發表意見,在法庭辯護環節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后面到法庭陳述環節。
最后法庭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會擇日作出判決,當事人同意判決的,應當自動履行,如果不同意的應當于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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