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冊資金是公司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資義務即向公司交付了貨幣、實物或轉移了財產權,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那么如何認定抽逃注冊資金行為?

網友咨詢:

公司2009年1月份注冊,注冊資金100萬,年后也就是2月份,公司借給兩個自然人分別20萬(至今有1個20萬已歸還,另一個至今未還掛賬!),工商局來查賬,說這是抽逃注冊資金,請相關財會專家、法律專家、工商界認識幫忙給我講一下這是不是抽逃注冊資金?為什么?

四川弘維律師事務所楊東升律師解答:

抽逃注冊資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驗資后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將注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貨幣部分補賬;

4、用虛報利潤的方法,不擔或少擔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

5、在利潤分配上,采用利潤 “ 先后分配 ” 的方法,來代替按出資比例分配,從而以先分利潤的名義達到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6、通過對投資主體的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來掩蓋其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如果公司法人借款不屬于上述行為,只是用于臨時借款,還要歸還的話,不屬于抽逃注冊資金。公司法人借款時,根據“借款單”入賬。

楊東升律師補充:

抽逃出資怎么認定:

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如何認定“抽逃出資”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分析如下:

(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占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后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后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罪。

楊東升律師總結:

抽逃出資行為使公司資本虛置,非法地減少了公司實有資產,削弱了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影響到交易相對人的正確判斷和交易安全,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了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楊東升律師系四川弘維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遂寧市律師協會會員,遂寧日報高端訪談特邀嘉賓。楊東升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主要從事公司、合同、房地產、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法律思維非常敏銳,辦案技巧運用嫻熟,考慮細致、工作扎實,善于從復雜的案件中發現和捕捉案件的焦點和突破口,楊東升律師先后為遂寧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遂寧市河東新區個體私營經濟協會、遂寧市明星自來水有限公司、遂寧市總工會維權律師團成員等多家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