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助力脫貧攻堅,保障貧困人口應保盡保。近日,市醫保局整理了醫保扶貧十大策,快來一起了解一下吧!一、保障范圍(一)困難人員

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經扶貧部門確認的繼續享受政策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重點救助對象: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政府供養的孤殘兒童。

3.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是指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其他救助人員

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低收入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及各區市(含國家級開發區)政府(管委)規定的其他特殊救助人員。

二、基本醫保參保補貼政策

困難人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個人繳費補貼政策,由戶籍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按一檔繳費標準給予資助。超過集中繳費期參保的,個人負擔的政府補助部分,由財政部門一并予以補助,年度內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不設等待期。

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貧困人口按照一檔繳費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20萬元。支付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80%、二級醫院60%、三級醫院50%。按照二檔繳費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其中,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至4萬元(含4萬元)部分,支付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80%、二級醫院65%、三級醫院55%;超過4萬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支付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80%,二、三級醫院70%。

四、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

困難人員使用居民大病保險單獨補償范圍特藥費用不設起付標準。困難人員居民大病保險其他合規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5000元,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5000元以上(含)、1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65%補償,10萬元以上(含)、3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75%補償,30萬元(含)以上的部分給予85%補償,取消其居民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

五、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困難人員和其他救助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大病保險、醫療機構減免后,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服務設施目錄范圍內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用,享受醫療救助。

(一)一站式救助

重點救助對象合規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負2萬元(含)以內的,按70%比例給予救助;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累計限額5萬元。未納入重點救助對象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合規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負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累計限額5萬元。救助對象納入醫保門診慢性病管理的給予門診救助,個人自負2萬元(含)以內的,按70%比例給予救助。

(二)年底統一救助

其他低收入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各區市(含國家級開發區)政府(管委)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合規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負超過2萬元的部分,分別按60%、40%、4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累計限額5萬元。

六、醫療機構減免政策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縣域內因病入院就診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和“兩免兩減半”政策。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之外的住院費用,醫療機構按10%的比例給予減免,每次減免上限為200元。

七、醫療商業補充保險

繼續享受脫貧攻堅政策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醫療商業補充保險按照《威海市2023年度扶貧特惠保險實施方案》(威扶貧組辦字〔2023〕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貧困人口合規的住院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機構減免、醫療救助等補償后,醫療商業補充保險再給予補償,確保個人累計負擔合規住院醫療費用低于合規住院醫療總費用的10%。一個醫療年度內的每人醫療商業補充保險封頂線為60萬元。

八、再救助政策

困難人員因住院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支出,經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機構減免、醫療救助、醫療商業補充保險等補償后,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超過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不超過2萬元。

九、“一站式”即時結算

困難人員合規醫療費用,市域內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機構減免、醫療救助、商業補充保險、再救助“六重保障”即時結算。

十、貧困人口慢性病政策

貧困人口居民普通門診慢性病的準入鑒定工作實行隨時申報辦理,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自主選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取藥,“一站式”結算。申請居民普通門診慢性病所需的近期病例資料,明確為一年內門診病例及相關檢查單據或三年內的住院病例復印件(需定點醫療機構蓋章),無住院的可通過查體鑒定的方式準入。已辦理門診慢性病的貧困人口慢性病享受待遇時限自動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