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被延誤甚至被取消的這種情況,相信我國多數公民都有過相關的體驗。而且因為航班延誤而引發的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間的相關矛盾也不在少數。那飛機取消航班賠償標準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網友咨詢:由于航班調配,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取消,會有怎樣的賠償?

湖北搏發律師事務所單文熙律師解答:

在我國航班取消賠償標準分為以下情形:

一、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工程機務、運輸服務、空勤人員、公司計劃),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在必要時航空公司應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

二、由于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三、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取消,無論何種原因,航空公司均應負責向經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務。

四、對于延誤或取消航班的旅客,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要求航空公司必須提供賠償。但是,為了促使航空運輸企業想方設法減少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民航總局就國內航班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延誤(4小時以上),需要對旅客予以經濟補償提出了指導意見。

航空公司未按要求制定、公布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方案或方案內容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單文熙律師解析: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二十三條,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始發站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這里沒有涉及賠償問題,但依據合同法規定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后,各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以下信息通告工作:

(一)承運人應當在掌握航班狀態發生變化之后的30分鐘內通過公共信息平臺、官方網站、呼叫中心、短信、電話、廣播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旅客發布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動態。

(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候機樓內的公共平臺及時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

(三)航空銷售代理人應當將承運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時通告旅客。

各單位應當加強協調,及時傳遞相關信息,確保對外發布的航班信息真實、一致。

旅客對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銷售代理人通告的信息真實性有異議的,可在旅行結束后向民航局確認。

第二十七條,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時,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總條件、客票使用條件,為旅客妥善辦理退票或者改簽手續。

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書面證明的,承運人應當及時提供。

專職執業律師多年。我的目標就是: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