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直系親屬,普遍認為的是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上代和下代。上代,包括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一直往上追溯。下代,包括子女,孫子女,以及一直往下的子子孫孫。

但在法律上卻不是這樣,甚至有些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也會被法律擬制為直系親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首次在法律上明確、清晰地定義了三類關系:

1、配偶、血親和姻親為親屬。

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3、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所以從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親屬是指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就不用說,也就是你旁邊的老公、老婆。這里仔細說一下血親和姻親。血親,也叫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這個親屬與現在大家普遍認識的親屬概念是接近的,包括你的父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姻親,也叫直系姻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包括公公婆婆、岳父岳母。

但要注意的是,目前除了有自然血親,還有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因收養關系的設立而形成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和因生父再娶或生母再嫁而形成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但因道德而形成的法律關系。

另外,普及一下刑法和行政法,近親屬的范圍是與民法有差異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可能有人會問,為什么不同部門的法律要制定不同的親屬范圍呢?這是因為當事人因癱瘓、昏迷或失蹤等原因無法行使相關權利時,近親屬是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代替當事人行使權利。

刑法和行政法可能離我們太遠,但民法上的親屬關系最直接會影響遺產繼承順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此,理清法律上的親屬關系,有助于我們享受和履行自身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