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擔保的方式有質押、抵押和留置,相應的擔保物權的類型就有質押權、抵押權和留置權。有時候,同一個財產上面會設定多個擔保物權,比如質押與抵押并存的時候,那么留置權抵押權質權順序是什么,如何處理清償順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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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抵押權質權順序是什么,如何處理清償順序呢?

河南先利律師事務所周凱軍律師解答:

如果同一個動產上設立了抵押權、質權(抵押權與質權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權,則不論設立時間先后,留置權人可優先受償。另外,抵押權與質權同時存在時,清償順序是:

1.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

3.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河南先利律師事務所周凱軍律師解析: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該財產并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彼詿o論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設立時間誰在前,留置權一律優先于抵押權、質押權受償。

抵押權與質權同時存在

最新的思路為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

①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②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

③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特別強調: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9條第1款不再適用。(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