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追訴時效是從犯罪的最后一次詐騙時開始計算,對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5年。根據詐騙罪量刑標準: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6萬也就可能判處4年多一點點,不足5年,所以追訴時效應該是5年。前提是當年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對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案件,不適用追訴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追訴時效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究: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