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市政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市政設施功能,近日,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涉及規劃和建設管理、城市道路及其設施管理、城市橋涵及其設施管理、城市照明設施管理、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盜竊、侵占、損壞或者影響市政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有權舉報。

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和建設資金應專款專用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政設施,不得交付使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籌集和社會捐助的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和建設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在繁華路段和主要街路應當安排夜間施工,確需白天施工的,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時間。施工現場影響交通的,施工單位應當協同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共同采取措施維護交通秩序;需要封閉道路的,應當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事先發布通告。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并通知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占用城市綠地的,還應當經林業和園林主管部門批準。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因重要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可以做出變更、終止占用的決定,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恢復道路原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最長期限為六個月。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許可證,交納道路挖掘復原費后,方可挖掘。涉及地下管線的,應當提前通知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到現場實施看護;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涉及挖掘城市綠地的,還應當經林業和園林主管部門批準。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

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間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縣(市)、雙陽區、九臺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恢復道路費用標準的二倍交納道路挖掘復原費。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產權單位需要敷設管線的,應當預先埋設,禁止設置新的架空管線。

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新建、遷移或者變更、廢棄管線需要開挖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每年3月10日前,將當年挖掘道路計劃報規劃和自然資源、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施工作業時間。

城市地下管線附屬設施需要露出地面的,不得影響交通和公共安全。

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突發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搶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時向市政設施、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一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因城市地下管線泄漏、爆裂等事故損壞其他市政設施的,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先行承擔修復責任。

城市照明應當采用新型節能技術

另外,城市橋涵及其設施包括城市橋梁、隧道、涵洞、立交橋、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及其他附屬設施。城市橋涵管理范圍及安全區域為橋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特殊城市橋梁的保護范圍可以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城市橋梁上設置承載能力、限高等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同時,城市照明應當采用新型節能技術,推廣使用低碳節能產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百分之百,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需要設置景觀照明的,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時,應當明確規劃條件。

對城市照明設施,禁止擅自遷移、改動、拆除城市照明設施;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在路燈柱周圍一米內堆放各種物料;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