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行為屬于什么行為(行政立法行為屬于什么行)
名詞解釋:
1、行政行為的廢止: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因某種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2、行政立法: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與行政立法有關的情報、資料以及行政立法計劃的解釋、說明等,凡是不屬于法律規定為國家機密的情況,公民有權向行政機關了解。
3、情報公開制度:與行政立法有關的情報、資料以及對行政立法計劃的解釋、說明等,凡是不屬于法律規定為國家機密的情況,公民均有權向行政機關了解。
4、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
5、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
6、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或批準、登記、認可等方式,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行使某項權利,獲得某種資格和能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7、代執行: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
8、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科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9、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對行政相對方的人身及財產等采取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問答題:
1、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答: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
(1)起草。是指列入規劃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分別草擬法案。
(2)征求意見。在起草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公民、社會各組織的意見。
(3)審查。是指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擬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機構進行審議,核查的制度。
(4)通過。是指法規、規章在起草、審查完畢后,交由主管機關的正式會議討論表決的制度。
(5)簽署。行政法規、規章通過后,還須經制定機關的行政首長簽署。
(6)發布與備案。凡是未經發布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都不能認為已發生效力。備案是指將已發布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上報法定的機關,使其知曉,并在必要時備查的程序。
2、行政許可的特征是什么?
答:(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
(3)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
3、行政許可有哪些作用?
答:(1)有利加強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宏觀管理,實現從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的過渡;
(2)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止不法經營,防止不正當競爭;
(3)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國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4、行政強制預防、行政強制制止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么?
答:(1)實施的條件不同。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方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為前提,而強制預防和強制制止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和法規,為排除危害而采取的對相對方的強制力,人們稱之為即時強制。
(2)實施的時間和目的不同。強制預防和強制制止分別適用于危害發生之前和危害發生之中,用以預防危害的發生和制止危害的繼續;而行政強制執行一般在一行為結束后實施,以求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
(3)實施的機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可以由人民法院實施,也可以由行政機關實施;而強制預防和強制制止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
(4)實施的程序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需要遵守一系列嚴格的法律程序。違反的程序,執行則無效;而強制預防和強制制止由于是一種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即時強制措施,所以,一般情況下沒有嚴密的程序,只有不超越職權,就為有效。
5、什么是即時強制?
答:是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到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相對方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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