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物權法關于房屋租賃的內容)
為了合理利用閑置房屋,房屋所有人可以通過出租的方式將房屋轉移給承租人進行占有、使用,出租人可以因此獲得相應的租金,但在房屋租賃過程中難免會產生糾紛,那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有哪些呢?
一、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為2023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二、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如何確定承租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的,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可以優先成為承租人,隨后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可以成為承租人,最后合同成立在先的可以成為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果在一個房屋上存在多個房屋租賃合同的,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人可以優先獲得承租權。
租賃房屋租賃方死亡怎么辦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租賃合同依法變更或者終止。
(四)租賃當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前款第(二)項規定中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應當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確定承租人。
租賃物損壞責任如何承擔
承擔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租賃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損耗是一種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會有一定的磨損和消耗,其價值會逐漸變小。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認可了這種損耗,并已租賃物因合理損耗而減少的價值實際上已經包括在租金中了。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這種損失是因承租人的違約行為造成的,不屬于正常損耗,承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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