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怎么判刑的(非法經營罪如何判刑)
人總有急用錢的時候,貸款這項業務應運而生,但是貸款人必須要有足夠的償還能力,否則銀行將拒絕放貸,相信這個道理大部分人都懂,但總有人想通過不法途徑獲取利益。
2023年11月,福建廈門的小曾最近很發愁,剛畢業的他工作不順,找到的工作很一般,工資不高,可平時的生活花銷卻很大,每月入不支出,而且還和女朋友約定好了,過兩天出去旅游,這都需要花錢。
小曾每天想著該如何去賺錢,一天晚上,小曾突然收到了一條“無抵押,低利息貸款,放款快”的短信。小曾曾經也在某網站平臺借過錢,當時很快就還上了,看著這條信息,小曾心動了,只要借一小筆錢,等過段時間發工資了就可以還上了。
心動的小曾動了動手指,點進了短信中附帶的網站,上面顯示,利息為2%,小曾心想,這個利息還可以接受,到時候也能盡快還上。放下心的他開始填入自己的信息,申請了一筆2000元的貸款,申請完沒多久,小曾的銀行卡就收到了2000元。
這也太快了,高興的小曾沒多想,只知道自己的燃眉之急解決了,他記下了網站上的說明:15天后還。15天后,還款的期限到了,網站發送了一條信息給小曾,上面顯示應還款本金為2000元,利息28元,但居然還附帶了一項600元的VIP服務費。計算下來,服務費是貸款金額的30%,2000元借用15天,利息高達628元。
小曾覺得不對勁,更覺得自己遇到了不合法的貸款網站,很快就報了警,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警大隊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在偵查中,警察發現,針對這一消費平臺的投訴還不止小曾一例,受害者眾多。
經過偵查,查到了孫某和王某頭上,兩人在2023年1月在北京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主要是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但在檢查他們的資格證書時,警察發現他們并沒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更無放貸資質。
王某和孫某在2023年9月,從公司賬號向深圳某一家公司購買了14個網貸APP的放貸系統,這些系統總共包含了100多萬條借款人的個人身份信息。拿到這些信息后,兩人篩選了十幾萬“優質”借款人身份信息,隨后利用這些信息進行精準營銷,而小曾就是其中一個。
2023年2月17日,王某和孫某正式被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起訴,在審查過程中查明,在2023年10月21日到11月10日,短短一個月不到的時間里,兩人共放貸2939.07萬元,涉及放貸人數12890個人。而收回的欠款為1034.4萬元,其中包括了本金785.11萬元,利息11.54萬,VIP服務費235.54萬元。
最終,王某和孫某的行為被判定為非法經營費,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穩定。因為該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小額貸款,所以沒有被認定為單位犯罪,主要涉嫌違法犯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此規定中,主要涉及五個要素,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社會不特定對象。如果放貸行為人滿足此5個要素,便涉及非法經營罪。其中,刑法規定,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而在本案中,關于VIP服務費的設立,該筆款項應不應該計入利息率的計算呢?其實在非法放貸行為中,放貸人口中的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都應該計入實際年利率,不會應名頭的改變而有所不同。
在本次案例中,王某和孫某還要面對非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指控,
孫某和王某為了非法放貸而收集他人信息,但收集他人信息的行為又違法了,兩者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因此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檢察機關最后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兩人提起公訴。
在此案中還有一個問題也被大家所關注,該非法平臺被查以后,那么欠平臺錢未還的人還需要還錢嗎?其實,這些平臺本身就涉及違法,那么平臺與用戶間訂立的借貸合約就屬于不平等合約,并沒有法律效應。就算用戶想還款,用戶也不能成功將錢轉給平臺,因為平臺賬戶已經被凍結。
而且在王某和孫某創建的平臺之上,他們放貸的綜合年化利息已經超過了700%,已經屬于高利貸。我國對高利貸有明確規定,只要借款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屬于高利貸。目前我國銀行貸款利率為3.85%,4倍為15.4%。因此對于高利貸的借貸款,屬于高利貸的部分是不需要還的。
孫某和王某兩人為了賺取高昂的利率,開設了違法的放貸平臺,吸引眾多普通人進入網貸陷阱,終將被法律所制裁。因為經濟和法律知識背景不充足,很多人輕易相信網絡平臺表面的言辭,最終讓自己背上巨額債務,得不償失。國家司法必將對此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調節金融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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