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6的內容是什么(刑法236和237條寫的是啥?)
夫妻之間發生性關系,可能構成強奸罪?
2023年11月下旬,河北省磁縣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子:當地一男子在妻子提出離婚訴訟期間,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因妻子反抗且處于月經期未能得逞,法院后判決其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這起婚內強奸案公布后,引起了社會的關注與討論。事實上,婚內強奸獲罪并不新鮮,早在1999年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編纂的《刑事審判參考》先后發布了兩起指導案例:白俊峰強奸案、王衛明強奸案。王衛明強奸案的裁判理由中提到:“在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但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愿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瓕τ谒械幕閮葟娂樾袨橐桓挪灰苑缸镎撎幰彩遣豢茖W的。例如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
二十幾年來,走入司法程序的這類案件并不多。澎湃新聞記者以“婚內強奸”為關鍵詞,在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42份判決書,其中,刑事案件不足五分之一,其余多為關于離婚糾紛的民事案件。在這些刑事案件中,最終被判構成強奸罪的,都是男女雙方處于婚姻非正常存續期間,或者未婚同居期間,男方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對女方實施強奸。
“以前,婦女必須三從四德,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北本┣蓭熓聞账蓭焻涡嗾f,受這種傳統的家庭觀念影響,一些人對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習以為常,而婚內強奸實質上侵害了妻子的性自主權。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提出,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也就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也是在同一年,呂孝權開始為遭受家暴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他發現,婚內強奸不同于一般的強奸,它更加隱蔽,受害人往往羞于言說。但他同時也表示,如果妻子的性自主權無限擴大化,可能不利于婚姻穩定與社會和諧。
【以下是澎湃新聞記者與呂孝權的對話】
婚內強奸是家庭暴力下的性暴力,傷害程度不亞于婚外強奸
澎湃新聞:什么是婚內強奸?
呂孝權:《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從法律條文看,《刑法》并沒有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才是強奸罪構成的關鍵要素。對于婚內強奸,我個人贊同可以如此界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等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澎湃新聞:司法實踐過程中,對婚內強奸如何定罪和判刑?
呂孝權:婚內強奸,涉及民刑交叉。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刑法》都沒有對這種行為的合法性和違法性給以明確的規定。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實踐中,各地公安機關對婚內強奸是否應該立案、人民法院對婚內強奸是否應該受理、如何定性等問題都莫衷一是,做法也是千差萬別。這樣的混亂局面與法律的權威性、統一性和公平性無疑是背道而馳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編纂的《刑事審判參考》在1999年第3輯和2000年第2輯刊載了兩個婚內強奸案例。從案情和審判結果看,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采用以婚姻狀態(是否存續)作為是否構成強奸罪的處置思路,即以不認定(強奸罪)為原則,以認定為例外。
澎湃新聞:你之前代理過婚內強奸的案子嗎?
呂孝權:沒有?;閮葟娂檫@種現象應該是廣泛存在的,但形成案例,進入司法程序的比較少。一般情況下,妻子不會單獨把婚內強奸這個事拿出來對丈夫發起刑事控告。平時我們更多是把婚內強奸認定為性暴力,把它作為家庭暴力常見的一種暴力行為來進行討論。
澎湃新聞:如何了解到這種現象廣泛存在?
呂孝權:我接觸過很多家庭暴力案件,表面上看,它是身體暴力加精神暴力,但其實很多同時存在著性暴力,只是被害人羞于提起這個事。甚至被害人自己也覺得,她跟對方是夫妻,雙方發生性關系是正常的事情,而且家丑不可外揚。在這種觀念影響下,性暴力經常被掩藏。
澎湃新聞:你代理過的案子有隱藏在家暴下的婚內強奸嗎?
呂孝權:有,但沒有做過統計和研究。通常情況是,我們在幫受害者做家暴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家暴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當我們的信任關系徹底建立起來時,她們有可能會在無意中提及婚內被強奸的事情,但這個很難舉證。
澎湃新聞:為什么尋找證據很困難?
呂孝權:普通強奸案的被害者尋找證據就很困難,因為它具有高度隱私性的特點。而婚內強奸的雙方有特殊的親密關系,首先,受害者如果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她不會留意,進而去收集證據;其次,司法機關也會考慮雙方的特殊關系,立案也會更難。
澎湃新聞:有一種觀點認為,婚內強奸的惡性弱于婚外強奸。
呂孝權:不一定,社會上普通的強奸案多是偶發的,而婚內強奸具有反復性、長期性的特點。如果法律對婚內強奸采取束手旁觀的態度,妻子有可能反復遭受丈夫的強奸。這對妻子身心的摧殘、傷害程度可能不亞于婚外強奸。
性自主權與同居義務產生沖突時,法律如何取舍?
澎湃新聞:有一種觀點認為,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你對此怎么看?
呂孝權:我認為這種觀點是沒有任何根據的。一些人對婚內強奸持否定態度,他們的理論依據是“婚姻契約論”。也就是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自愿訂立的、以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一種民事契約。根據“婚姻契約論”,妻子已經事先承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服從丈夫的性要求(即同居義務),丈夫不需要在每一次性生活前都必須征得妻子的同意。因此,以這一合法契約為前提,即使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強行進行性行為,也不屬于強奸罪的范疇。
澎湃新聞:矛盾點也在這里?
呂孝權:對,主要是“婚姻契約論”的同居義務與女性的性自由和性自主權之間的矛盾。我之前寫過文章,對“婚姻契約論”的觀點進行了反駁。首先,“婚姻契約論”沒有考慮妻子的性自由和性自主權利。你憑什么只考慮丈夫的性自主權,而不考慮妻子的性自主權?第二點,夫妻之間應該互相扶助、互相理解、互相尊重,這是現代婚姻的基本價值追求?;閮葟娂槭亲铍[秘的家庭暴力行為,會影響到婚姻關系和家庭的穩定,它集中體現了男權文化對婦女的歧視和摧殘。第三個理由,婚內強奸侵害了妻子的人格尊嚴和婚姻平等權?;橐鍪切躁P系的承諾,但是性并不是婚姻的全部。夫妻之間性的實現與滿足必須是有尊嚴的、平等的和規范的。性生活是夫妻之間自然默契的靈與肉的交流,雙方自愿是夫妻進行性生活的前提條件,丈夫沒有權利任意支配、蔑視妻子的人格和意志,這也是已婚婦女人格獨立和人身自由的最起碼要求。認可丈夫的性侵犯權利,否認妻子的性拒絕權利,是對夫妻平等的極端藐視,也是嚴重違反性生活應該自愿、互娛這一基本性道德的要求的,更是對權利、義務對等性的曲解。
當二者產生沖突時,我們應該怎么取舍,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澎湃新聞:一些人擔心婚內強奸成為某些心懷不軌的妻子謀害丈夫的手段。
呂孝權:考慮丈夫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時,一方面要討論強奸罪的本質,同時也要考慮婚姻這一客觀事實。我對相關信息進行了搜集、整理和匯總,個人以為丈夫是否采取了暴力手段,是他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的評判標準。這只是我個人的觀點,并不一定就正確。其實,根據我們現行的《刑事訴訟法》,重證據、輕口供、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是基本規則,應該不會出現讓妻子鉆法律漏洞的情況。我覺得,婚內強奸罪的界定,也不應當過于擴大化,需要做適當的限制,即在強奸罪的本質與婚姻客觀事實之間需要一個平衡點。
澎湃新聞:你覺得妻子的性自主權擴大化會產生什么影響?
呂孝權:很明顯的問題是,另一方的性需求怎么得到滿足?如果妻子的性自主權無限擴大化,很容易導致對方出現婚內出軌。這對婚姻的穩定、社會的和諧都是一個負面因素。所以說,如果完全按照《刑法》上的強奸罪來界定婚內強奸,那“婚姻契約論”里另一方的同居權又怎么保護?現實生活中,有多少婚姻解體是因為性生活不和諧導致,結婚的目的絕不是為了離婚吧?當然,不排除女方是被強迫結婚的,或者是為了家族利益而結婚,妻子根本就不愛丈夫。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是否應當考慮通過協商的方式好聚好散?
澎湃新聞:有過妻子的性自主權擴大化這樣的案例嗎?
呂孝權:妻子長期拒絕跟合法配偶發生性關系,然后性自主權擴大化導致的影響我沒有接觸過。我接觸過的一例是,妻子結婚十年,有五年的無性婚姻。有一個問題是,這種消極行為長期是否構成性暴力?我們不能忽視這種現象所造成的傷害。但也有一些人認為,如果長期拒絕發生性關系也構成家庭暴力的話,是不是為丈夫實施婚內強奸提供了一個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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