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法合同法全文(最新勞動法合同法2023新規定)
眾所周知,在企業中規范勞資關系的兩部重要法律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管理者或HR來說是必須要熟悉的法律紅寶書。這兩部法律的條文充分涵蓋了勞資關系的方方面面,既是準繩,又是保護傘。
那么不禁有人要問,既然二者都是為了規范勞資關系的,為什么不融合成一部法律呢?這兩部法律有什么不同呢?今天我們來聊一聊這個話題。
其一,概念不同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勞動合同法是建立在勞動法基準上的法律,可以說勞動法是基準法,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根據。
其二、立法宗旨不同
從立法宗旨上來看,《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該法。《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該法。
通俗來說,《勞動法》是勞動領域里的基本法,而《勞動合同法》則是《勞動法》的子法。但是因為時代背景的原因,《勞動合同法》里有部分條款并不和《勞動法》完全重合,我們舉一例來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針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這條,兩法所制定的標準并不相同,明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更明確,企業承擔的責罰更重。那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應當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來進行賠償。因為《勞動合同法》的該條款規定立法晚于《勞動法》,依照新法取代舊法的原則來說,要遵循新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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