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發布《關于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適用范圍及對象、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據實征收和核定征收等方面作出明確,該《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具體內容如下

一、個人將云南省范圍內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所得,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轉租)房屋租金收入,憑合法、有效租賃合同(協議),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按月平均分攤。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解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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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落實減稅降費政策措施,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服務“六穩”“六?!贝缶?,促進云南省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等規定,制發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第一條對適用范圍及對象作了明確,個人將云南省范圍內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所得的行為,屬于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的應稅行為,納稅人出租或者轉租房屋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告》第二條對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據實征收作了強調,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應當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實際修繕費用以及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公告》第三條對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作了規定,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公告》第四條對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及稅率作了強調,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告》第五條對個人一次性收取租金問題作了規定,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轉租)房屋租金收入,憑合法、有效租賃合同(協議),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按月平均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