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與受托人一樣嗎(委托人與受托人一樣嗎英語)
委托人、被代理人為同類
委托人與受托人
委托人、被代理人為同類:不能親自去做事的人。
受托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為同類:做事的人。
本文專題論述委托人與受托人,目的是必須找到一個足夠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證明觀點的正確,證明推理的正確,同時還有最重要的一點:這個觀點、這個推理的結論,讓所有的人都能看明白。這就是我的風格。
本文不是敘述或論證委托人與受托人的職責。而是,依據法律法規正確理解受托人、委托人及被委托人,防止反方向使用。
1、委托人。委托人是自己的事,自己不能親自去做的人。依據《民法典》“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事的人。
2、受托人。受托人是(為委托人)做事的人。依據《民法典》“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為人做事的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處理相關事務的人。
委托人、受托人為法律法規規定的用詞。
3、被委托人在《民法典》及已廢止的《合同法》中沒找到相應的詞。推理的結論:被委托人與委托人對應,被委托人是(為委托人)做事的人。網站中搜索得到的結果,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課書上又可以稱受托人。被委托人準確規范的稱謂是受托人或代理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民法典》上有準確的用詞。(此處不多述我已在今日頭條中論證,有意者請在今日頭條中搜索”被代理人與代理人”)
參考資料: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受托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為同類
題外話: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所以,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受托人的受托權限主要還是根據委托人與受托人以及被托人的事項,由委托人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的確定。這不是本文論證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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