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中介責任(二手房買賣糾紛中介責任劃分)
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賣方明明還有148萬元的房屋抵押貸款沒有償還,卻謊稱只剩下70萬元,而中介公司也沒有核實調查,導致買方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后,剩下的尾款竟然遠小于抵押貸款金額,這無疑加大了買方的風險。近日,鎮海法院審理了這起二手房買賣糾紛,房產中介因為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被判決承擔被告連帶賠償責任。148萬抵押貸款,賣方卻謊稱70多萬
一年多前,李某通過某房屋中介公司與房主劉某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居間服務合同一份,上面載明:李某購買劉某位于鎮海駱駝的一套房屋,面積96.08平方米,價格180萬元。該房屋有抵押無租賃。簽約日,劉某口頭稱房屋還有70多萬元貸款未還清,而中介公司沒有要求房主劉某拿出相關證明,也沒有做進一步確認。之后,李某、劉某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簽訂合同,并進行了房屋網簽。當天,李某按合同要求向劉某支付了50萬元房屋買賣定金和首付款,并約定于2023年3月30日前完成相關過戶手續,整個過程中介公司沒有提醒李某相關交易風險。
合同簽訂后,房屋因為涉訴被司法查封了,無法過戶。而在雙方交涉過程中,劉某提出讓李某把他銀行的抵押貸款還清,如此可以完成過戶。這時劉某才發現這套房子尚未償還的銀行抵押貸款是148萬元,而不是李某當初所謂的70萬元。那么問題來了,他沒有支付的尾款遠低于抵押貸款,如此即便他支付了尾款依然不能解除查封,而如果他全額支付貸款,那他支付的房款就超出了合同價格。最后,劉某無奈要求解除合同,而劉某已經將其先期支付的房款用于周轉,無法歸還。
中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于是,李某將劉某和房產中介告上法庭,要求劉某按約定退還定金和首付款并進行賠償,要求中介公司對其的定金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定,中介公司并未對案涉房屋抵押等情況盡到盡職調查義務,并向李某提示風險,在居間過程中存在過錯,判決由中介公司對李某因此造成的損失在劉某不能承擔的情況下,在5萬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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