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與反補貼的區別是針對的行為主體不同、兩種措施使用的對象也是存在差異的,反傾銷的行為主要針對的是從外國進口,或者是想要出口的產品。而反補貼是政府的行為,主要是不能給那些不滿足條件的企業或者是個人發放補貼。

一、反傾銷與反補貼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反傾銷與反補貼的區別如下:

1、反補貼的應訴主體為政府。補貼是政府行為,反補貼的調查對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的威脅主要針對企業和特定行業,而反補貼則會影響被調查國的貿易和產業政策、宏觀經濟政策甚至總體經濟戰略。

2.反補貼的調查范圍更廣泛。反傾銷和保障措施僅涉及特定企業或產品,而反補貼的涉及面更加廣泛,調查范圍可能接受政府補貼對象的下游企業甚至整個產業鏈,危害更大。

3.反補貼的影響時間較長。相對于反傾銷和保障措施,反補貼對一國經濟的影響更加廣泛和持久。為應對反補貼調查,一國政府必須逐步調整相應的貿易和產業政策,這種調整將在長時間內對一國經濟、政治、社會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4.反補貼具有更強的連鎖效應。在一成員方反補貼調查中被認定的補貼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員在反補貼調查中援引。在當前WTO的其他成員國對反補貼是否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這一原則模糊不清時,美國的判例可能會成產生很。

二、征收反傾銷費的條件

反傾銷稅的征收必須同時符合三項基本條件:

1.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2.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一項新產業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3.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進口競爭產業所受的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

三、反傾銷稅征收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相關反傾銷措施(見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應包含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規定提出申請,在反傾銷措施終止前商務部也未決定主動進行期終復審,相關反傾銷措施將從到期日起終止實施。

非市場經濟國家中經常能聽到反反傾銷和反補貼,不管是反傾銷還是反補貼的行為都是被法律所許可的,反傾銷還具有在排斥其他國家進口產品的同時不容易遭到報應的特性。若是不滿足補貼條件,但是獲得補貼的,此時可以適用反補貼的規定處罰民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