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公安廳文件
豫公通[2023]17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傷害案件傷情鑒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已相繼實施,為正確適用法律和鑒定標準,進一步規范我省傷害案件傷情鑒定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傷害案件傷情鑒定工作有關程序通知如下:
一、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委托案發地縣(市、城區公安分局)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對被傷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辦案單位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調查取證并向鑒定人送交有關傷情鑒定所需的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明確提出鑒定要求。禁止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二、縣(市、城區公安分局)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應指派兩名以上具備鑒定資格的法醫負責鑒定;必要時,可請上一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針對鑒定中的疑難問題提出意見。鑒定人應當按照鑒定規則,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遵循合法、科學、公正、及時、全面的原則,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出具鑒定意見,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意見書上簽名,同時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多人參見鑒定,鑒定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即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鑒定時限一般以損傷90日后或臨床治療終結為宜。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
三、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根據受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綜合進行審查判斷,正確使用鑒定意見。必要時,辦案單位可邀請司法機關的法醫鑒定技術人員及相關醫學專家共同對已經出具的鑒定意見及相關技術問題提出分析意見,分析意見可作為證據使用。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四、傷害案件的當事人對縣(市、城區公安分局)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出具的人身傷害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或者辦案單位有異議的,經所在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補充鑒定一般由原鑒定人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補充鑒定:
(一) 鑒定內容有明顯遺留的;
(二) 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 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四) 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 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補充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重新鑒定由辦案單位委托所在省轄市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進行。對省直管縣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的重新鑒定,暫由原所在省轄市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進行。兩次鑒定意見一致的,不再重新委托鑒定;兩次鑒定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的程序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并決定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鑒定:
(一) 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 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 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 檢材虛假的;
(六) 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需要對傷害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而偵查機關沒有鑒定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進行補充鑒定;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進行鑒定。人民檢察院自行進行鑒定的,可以商請偵查機關派員參加,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鑒定資格的人參加。
人民檢察院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詢問鑒定人并制作筆錄附卷,按審查起訴相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也可以指派檢察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需要對傷害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而偵查、檢察機關沒有鑒定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退回檢察機關鑒定或者由法院自行委托鑒定。
八、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進行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應當說明重新鑒定的理由。法庭比照本意見第五條之規定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繼續審理。人民法院對涉及鑒定的重大疑難傷害案件,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會檢,會檢意見可作為證據使用。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鑒定申請或者自行決定鑒定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九、鑒定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出庭作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6日發布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公安廳 河南省衛生廳關于規范傷害案件偵查環節傷情鑒定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06]360號)同時廢止。
十一、本通知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解釋。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