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3年5月,小陳在人才市場上看見杰瑞公司的招聘廣告:繳納“五險一金”,工資3500—5000元,年底雙薪。小陳通過杰瑞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人力總監面試后進入該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期限為兩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小陳的工作崗位為機床編程,每月工資5000元,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未提及招聘廣告中關于“年底雙薪”的相關事項。勞動合同到期后,杰瑞公司決定不再與小陳續簽勞動合同,支付小陳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后,與小陳解除勞動關系。小陳向杰瑞公司索要招聘廣告中承諾的“年底雙薪”,被杰瑞公司拒絕。杰瑞公司認為,勞動合同中并未約定“年底雙薪”,小陳提出的要求為無理要求。

汪律師說法:小陳是否可以依據杰瑞公司招聘廣告中“年底雙薪”的承諾,主張權利,關鍵是要明確招聘廣告的性質。招聘廣告屬于要約還是要約邀請?一般情況下,招聘廣告的性質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要約邀請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使發出人作出承諾,也不能要求發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招聘廣告的內容未被列入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即沒有履行招聘廣告中相關內容的義務。小陳入職杰瑞公司后,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未對“年底雙薪”作出相關約定,且該勞動合同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修正)》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對小陳及杰瑞公司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小陳無法依據杰瑞公司招聘廣告中 “年底雙薪”的承諾,向其主張權利。

用人單位在發布招聘廣告時,往往會寫明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優厚的福利待遇等條件,從而吸引更多的勞動者來應聘。需要提醒勞動者的是,一般情況下,招聘廣告是不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勞動者要與用人單位協商,將招聘廣告中的優厚條件落實到勞動合同中,這樣才能讓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不能為了吸引更多的求職者而隨意發布招聘信息,甚至虛假承諾。當企業發布的招聘廣告內容明確,從形式上符合要約的形式時,招聘廣告也應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條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修正)》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