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訴訟時效制度的本質在于確認權利的界限,即在對權利“保護-限制”相平衡的法律基本框架下,確立公權力對私權利提供救濟的界限,從而達到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社會交易秩序,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等目的。同時,為了避免因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過度犧牲和讓渡權利人權利的情形,訴訟時效的中斷對于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1],以及保護權利人行使權利,顯得尤為重要。

2023年12月23日,最高法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修正。鑒于此,筆者根據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修正)(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并結合司法實務,對于訴訟時效中斷及四類中斷事由進行逐一解讀,以期為實務提供指引。

一、訴訟時效的中斷

根據《民法典》第195條規定,在四類中斷事由發生時,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四類事由分別是:(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上述四類中斷事由的共同點在于均屬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的事實,與訴訟時效適用的基礎——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因而時效中斷能夠阻礙訴訟時效的經過。綜合訴訟時效中斷的一般規則來看,訴訟時效的中斷具有以下三大特征:

(一)中斷事由法定

根據《民法典》第19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必須由法律進行明文規定,當事人關于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所有自行約定均無效。

(二)中斷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的中斷必須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的過程中,只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出現了法定的中斷事由,無論在哪一個時間點都可以發生時效中斷,并且中斷的次數不受限制,但不得超過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的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但實踐中鮮少見到法院作出延長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決定。

若訴訟時效還沒開始計算,則不涉及訴訟時效的中斷;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根據《民法典》第192條規定,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但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的,義務人不能夠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其原理在于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得到了重新確認,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

(三)中斷的后果是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是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重新開始計算新的時效期間,進入一個新的周期。若是普通訴訟時效,則重新計算3年的時效期間;若是特別訴訟時效,則按照法律規定的特別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與訴訟時效中止制度繼續計算時效的法律效果區分開。

二、四類訴訟時效中斷事由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民法典》第195條規定的第一類中斷事由——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又被稱為訴訟外請求。常見情形包括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欠款、交付貨物等。首先,提出履行請求的主體應當是權利人本人或者其他有資格的人。實踐中 “其他有資格的人”通常包括權利人的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等[2]。其次,權利人提出履行請求的客體不限于義務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8條的規定:“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請求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p>

針對權利人提出履行請求這一中斷事由類型,《訴訟時效規定》第8條分別列舉了四種具體情形,分別是:權利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權利人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權利人從債務人賬戶中扣劃欠款本息以及權利人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

1. 權利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

《訴訟時效規定》第8條第1款第1項規定,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者雖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該情形下,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若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其中常見律師函、企業詢證函、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等主張權利的文書。

權利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關鍵在于權利文書是否到達。如果對方當事人在權利文書上簽字、蓋章、按指印,則表明對方當事人有明確收到的意思表示,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如對方當事人沒有在權利文書上簽字、蓋章、按指印,那么權利人需要舉證證明權利文書已經到達對方當事人,或存在其他中斷事由,否則無法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參見(2023)魯17民終175號、(2023)甘01民終3918號】

2.權利人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

《訴訟時效規定》第8條第1款第2項規定,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實務中,數據電文包括電子郵件、短信、電報、傳真等。其中,“到達”是指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了義務人,義務人能夠知曉該權利主張的情形?!皯數竭_”是指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并未真正到達義務人,但是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方式,該意思表示在正常情形下能夠到達義務人的情形。

如在(2023)粵01民終13828號案件中,債權人江西銀行廣州分行向債務人巨風公司的注冊地址發送了主張權利的《催收通知書》,巨風公司抗辯沒有收到該《催收通知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注冊地址為巨風公司與江西銀行廣州分行簽署的《授信協議》中預留的送達聯系地址,同時,雙方還在《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中約定寄出后滿七日視為送達,因此,江西銀行廣州分行發送信件的催收行為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

3.權利人從債務人賬戶中扣劃欠款本息

《訴訟時效規定》第8條第1款第3項規定,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該情形下權利人一方為金融機構,義務人將款項存入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使得金融機構對其負有債務。而在義務人不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到期債務時,則金融機構依法或依約從義務人的賬戶中扣除相應款項,本質上屬于行使雙方債務均到期后的抵銷權,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緟⒁?2023)黔05民終4632號】

4. 權利人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

《訴訟時效規定》第8條第1款第4項規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該情形下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主要是指權利人無法在義務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法定或約定的通訊方式或地址與其取得聯系,或通過可能與義務人有聯系的人或組織也不知其下落的情況,導致權利人陷入無法將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送達給義務人的困境。

在(2023)最高法民申4185號案件中,債務人鴻達公司多次變更經營場所,一審法院按照其工商登記地址也無法送達法律文書。因此,債權人國資公司連續數次在《河源日報》上刊登公告向債務人鴻達公司進行催收。最高法認為連續公告催收行為表明了國資公司主張權利的積極性,并且刊登催收公告的行為具有足以使鴻達公司知悉國資公司主張權利的客觀效果,因此,國資公司的公告催收債權的行為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同樣,在(2023)甘07民終450號案件中,債權人高臺農商銀行曾前往債務人張某居住地采取上門催收的方式主張債權,因未聯系到,便到該地的村委會了解張某的居住情況,村委會也出具了張某因外出務工無法聯系的證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債務人張某不在戶籍地居住,導致高臺農商銀行無法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主張權利,因此高臺農商行以刊登公告進行催收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民法典》第195條規定的第二類中斷事由——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其表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3]。其中明示為口頭、書面等情形,默示一般通過義務人的行為推定。而行為推定指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相對人依據一定的客觀因素可以間接推定其意思表示。如義務人直接做出向權利人轉賬償還借款的行為,權利人可以通過該行為推定出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訴訟時效規定》第14條規定了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具體情形:“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實踐中,對于義務人沒有明確做出履行的意思表示,僅承認義務的存在,或主張債務已經清償,這兩種情形下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常引發爭議。對此我們認為:

1.義務人僅承認義務存在構成時效中斷

對于《民法典》195條中的 “同意履行義務”表述似乎設立了更高的標準。但最高法在此類案件的裁判觀點趨向將義務人承認義務存在的情形認定為構成義務人承認的中斷事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關于同案同判的精神,最高法的意見對各級法院的裁判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如在(2023)最高法民終888號案件中,作為債權人的宇航公司通過向債權人中船公司發送《往來款項詢證函》、《應收賬款詢證函》以及《企業詢證函》等書面文件,請求中船公司確認了涉案欠款金額。雖然中船公司沒有明確的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但是最高法亦將中船公司對于該案債務書面的確認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2.義務人主張債務已經清償構成時效中斷

義務人主張已經清償債務的,說明義務人并不否認債務的存在,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義務人并未清償債務的前提下,可以推定其具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如在(2023)吉06民終318號案件中,大路公司作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徐某支付欠款,徐某以義務已履行完畢為由表示自己無承擔義務的責任,但根據大路公司提供的證據表明徐某并未結清債務。對于徐某的主張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這一問題,法院認為在權利人仍有證據證明其未履行義務,義務尚存在的情形下,認定義務人同意履行該義務、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并不違背義務人的本意,因此徐某的主張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民法典》第195條規定的第三類中斷事由——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是典型的尋求司法救濟、積極主張權利的行為。因此,只要權利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交起訴材料或仲裁申請,就應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而無需等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

實踐中,對于“權利人提起訴訟后撤訴”及“權利人提起訴訟后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情形下,能否構成時效中斷,常存在一定爭議。對此我們認為:

1. 權利人提起訴訟后撤訴構成時效中斷

根據《訴訟時效規定》第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奔粗灰斒氯讼蛉嗣穹ㄔ禾崞鹆嗽V訟,訴訟時效就發生中斷,不存在起訴狀必須到達對方當事人的限制條件。【參見(2023)最高法民申1151號案件】

2. 權利人提起訴訟后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構成時效中斷

不予受理是法院對于原告起訴后進行不涉及實體問題的形式審查,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裁定不予立案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127條,不予受理的情形(見下圖)。

而駁回起訴是法院在立案后進一步審查的過程中,發現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具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而裁定駁回起訴。兩者都屬于對于當事人訴訟權利進行程序法上的否定,并不涉及實體權利。

關于起訴后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是否可以構成時效中斷的問題,我國的《民法典》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沒有進行明確規定。但是最高法對于該種情形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在相關案件中持肯定觀點。

如在(2023)民申字第1854號案件中,瓊山市政公司作為債權人曾于2008年向債務人椰之味公司提起訴訟,但是法院并未受理該起訴,最高法認為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問題的關鍵在于瓊山市政公司就與椰之味公司的債權是否向人民法院主張過權利,因此瓊山市政公司于2008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可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同樣,在(2023)粵民申4173號案件中,邢常海作為新達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代表新達源公司起訴匯成公司(償還未付貨款的款項),但是法院認為該筆債權的債權人應當是邢常海本人而非新達源公司,最終裁定駁回起訴,邢常海以自己名義再次提起訴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邢常海提起的前訴與本案涉及的是同一筆債權,兩案的事實相關聯,前訴體現了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從而導致涉案債權的訴訟時效發生了中斷。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195條規定的第四類中斷事由——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訴訟時效規定》第11至13條對該其他情形進行了詳細的列舉(見下圖)。

1.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向義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債務的法律文書?!睹袷略V訟法》(2023修正)第221條規定了申請支付令的條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眰鶛嗳讼蚍ㄔ荷暾堉Ц读睿瞧浞e極主張權利的體現,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條件即可構成中斷事由,而不論法院是否受理。【參見(2023)冀09民終8228號民事判決書、(2023)民申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書】

2.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權利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義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權利人的申請表明了其積極主張權利的事實,能夠產生時效中斷的效力。同時,義務人在滿足法定情形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法院受理義務人破產申請后,權利人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行為,是權利人尋求實現權利,產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3.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足法定條件的,權利人作為利益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義務人已經失蹤或者死亡,為義務人設定財產代管人或者是遺產管理人,此時申請行為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但當義務人下落不明但是有代理人、財產代管人或遺產管理人時,權利人可以向其代理人、財產代管人或遺產管理人提出履行請求以中斷時效,或直接主張權利。

4.申請訴前措施

在權利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時,只要申請事項符合法定適用范圍,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一經當事人提出申請即可構成時效中斷,而不論法院是否接受申請、采取措施。【參見(2023)蘇10民終764號民事判決書】

5.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246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申請強制執行實際上是執行時效的中斷。

另外,在執行階段并非僅有“申請強制執行”構成時效中斷。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3號)第20條,當事人雙方在執行程序中達成和解協議、訴訟外請求和義務承認也構成時效中斷。

6.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該項中斷事由是指當事人申請將自己或者債務人追加為訴訟當事人,或者被法院通知以訴訟當事人身份參加訴訟,這些情形與起訴行為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構成時效中斷。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或者通知依法送達之日中斷[4]。

7.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該情形下不要求當事人明確使用“抵銷”這一表示,只要權利人通過語言或行為表達了使雙方債權相互消滅的意思或主張,即可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如在(2023)粵執監66號案件中,粵西公司為債權人,寶輝公司為債務人。2023年雙方曾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執行案件中主張債權債務相互抵銷,雖然未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粵西公司的行為具有引起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

8.向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

根據《訴訟時效規定》第12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p>

實務中,在我國大力發展訴訟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背景下,權利人被請求的對象不僅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各級政府,還可以是信訪機構、市政法委等?!緟⒁?2023)川民再579號、(2023)寧01民申35號、(2023) 最高法民申585號民事裁定書】

由于當事人請求的目的是獲取社會組織的幫助以促進權利實現,而非獲取內容清晰、具體的裁決(如起訴、仲裁),所以本情形下的“保護民事權利”可以是直接主張權利、也可以是要求協調處理?!緟⒁?2023)最高法民終149號民事判決書、(2023) 京民再42號民事判決書】

9.刑事案件受害人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控告

此情形常見于刑民交叉案件,雖然受害人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控告的首要目的在于追究他人的刑事責任,但是某些刑事案件(如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罪等)對于當事人民事權利有著或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法院需要遵循“先刑后民”的審理原則,即在程序上,以通過刑事訴訟方式解決為原則,但由于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在實體上相互獨立,特別是當一些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潛逃、長期無法歸案,導致刑事訴訟程序無法正常啟動,民事訴訟也無法進行,如因此導致時效經過,則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利。因此,在此情形下,權利人向司法機關報案或控告,則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結 語

法律只有在涉及價值的立場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5]。對于訴訟時效制度下的時效中斷及中斷事由,就需要我們在對權利“保護-限制”相平衡的法律基本價值框架的視角下,理解對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的價值追求,并準確掌握相關規則制度,從而避免“在權利上睡覺”,以更好地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1] 宋曉明,劉竹梅,張雪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J].法律適用,2008(11):2-6.

[2] [3] 楊巍.《民法典》第195條評注之一(訴訟外請求、義務承認),《法學家》,2023(04)

[4] 楊巍.《民法典》第195條評注之二(起訴、其他中斷事由),《法學家》,2023(05)

[5]【德】G·拉德布魯赫《法哲學》,王樸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