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訴訟時效是多久(知識產權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劉高鋒:知識產權犯罪修正內容梳理及立案追訴標準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進行了大幅修正,除了增設了新罪名“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還就入罪標準、行為方式和犯罪對象進行了修改。同時,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量刑負擔整體提升,體現出了重刑化的立場。
現對《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內容、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以及關于權利人維權的一點想法作如下梳理。
一、對修正內容說明
(一)對入罪標準的修正
入罪標準是打擊犯罪的基礎,《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入罪標準有:1.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將“銷售金額數額較大”修改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2.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修正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即由原來的數額犯修正為“數額+情節”犯。3.侵犯商業秘密罪。由“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修正為“情節嚴重”,同時法定刑升格情形修正為“情節特別嚴重”。
(二)對行為方式的修正
網絡信息發展至今,其儼然已經成為我們的生活日常。為防止電子網絡侵權,《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權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中,將通過電子、信息網絡等侵權方式作入罪處理。在侵犯商業秘密罪中,將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常用不正當手段由“盜竊、利誘、脅迫”修正為“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使得刑法規制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更多元。同時,將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前置條件“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修正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由此使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的范圍更廣。在侵犯著作權罪中,直接將復制、出版、制作、出售的行為修正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再者就是增加了對“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行為的規制。
(三)對犯罪對象的修正
1.假冒注冊商標罪。將商品和服務商標共同作為被規制的犯罪對象,擴大了犯罪對象的范圍。2.侵犯著作權罪。在本罪中,新增了“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表演者的表演”以及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三種犯罪對象。
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法釋[2004]19號)
本罪中的“情節嚴重”: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情節特別嚴重”: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法釋[2004]19號)
根據規定,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五萬元以上,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標準為二十五萬元以上。而對于“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有待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在本罪中,現行規定并未就“違法所得數額”予以確定,但依據法釋[2004]19號的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儼然已經確定了違法所得數額。銷售金額雖與違法所得數額稱謂不一,但是所指實質內容一致,故司法實踐仍會適用法釋[2004]19號的規定,以作為“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
(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法釋[2004]19號)
本罪中的“情節嚴重”: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情節特別嚴重”: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假冒專利罪(法釋[2004]19號)
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罪規定的“情節嚴重”: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3.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侵犯著作權罪(法釋[2004]19號)
本罪中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3.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3.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六)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本罪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并未規定,但結合知識產權犯罪其他罪名,會結合侵權次數、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所涉違法物品數量、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等綜合認定。
(七)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
根據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3.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4.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本罪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
筆者在此特別說明,其實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行之前,立案追訴標準實質上也是在按照“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執行。當然,在修正案施行之后,存在重新修訂相關司法解釋的必要,以能與修正案契合。
(八)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還未更新,相信新增罪名的立案追訴標準會隨著前述罪名的立案追訴標準的更新而確定。需要說明的是,本罪屬于行為犯,且修正案中對于犯罪行為類型也做了明確規定。但是,對升格法定刑中的“情節嚴重”則需要明確。
三、權利人應當重視通過刑事訴訟方式維權
在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對于權利人(被害人)而言,主要是為了通過維護商標、著作權等權利,以維護商譽、利潤以及市場等。根據刑法規定,知識產權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的,包括市場經濟秩序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對于自己的權利保護最具有原動力,所以,權利人的維權動力是可持續的。
權利人通過司法途徑救濟是其基本權利,而且也不應受訴訟類型的限制。在知識產權領域,刑事控告、刑事自訴等應當作為權利人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手段。但是,權利人在刑事權利的過程中,面臨第一個問題就是證據。通過刑事案件維權具有非常大的難度,直白講就是權利人搜集證據難度大。
筆者認為,權利人可以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作為互為補充的維權手段。通俗講,刑事案件中的證據可以佐證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中的思維方式也可以為刑事案件所用。這種互補的訴訟方式或者思維可以有效搭建維權的基本框架,進而實現全力維護的目的。
(一)知識產權本身特點導致權利人維權難
知識產權屬于無形的智力成果,又因其與相關產品結合而具有專業性、技術性和隱秘性。基于該特點,權利人在證據搜集時很難直接搜集到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同時,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爬蟲、解析技術本身無處不在,也會導致權利人疲于應付。還有,知識產權犯罪的跨區域的特點導致立案管轄存在一定的推諉。
眾所周知,刑事控告要求權利人掌握初步的證據以證實行為人涉嫌犯罪,而刑事自訴的證明責任更大。由此導致在知識產權犯罪中,無論辦案機關還是權利人都必須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處理案件。為此,權利人往往知難而退,進而導致商譽受損、市場占有率下降且可能出現破產等經營風險。
(二)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協助推進案件辦理
在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權利人和辦案機關均存在辦理案件的艱難和困惑。筆者認為,權利人與辦案機關通力合作就十分有必要,尤其是權利人更應當積極主動,比如,權利人應當積極提供相關證據和提供相應線索。特別需要提示的是,權利人完全可以按照在民事侵權案件中對證據的精細化要求,完成證據梳理,包括證據清單、證明事項以及犯罪線索等,并提交辦案機關。
在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權利人一定要展現出維權積極性,時刻保有維權的原動力,及時跟進和推動案件進展。而在此過程中,權利人通過與辦案機關的積極配合,可以有效實現維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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