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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公告事項

近日,省能源局出臺《《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管理辦法(試行)》、《山西省能源局關于加強生產煤礦生產能力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兩項煤礦生產能力新規,進一步規范了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和登記公告管理,為提高煤炭行業管理水平提供了制度遵循。

下面就兩項新規詳細情況作簡要介紹

01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管理辦法(試行)》

主 要 依 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起 草 背 景

2023年3月12日,原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起草了《關于征求和意見的函》(煤安監司函辦〔2023〕32號),對2023年6月30日國家四部委發布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作出修訂。省能源局根據工作安排,同時結合國家即將新出臺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以及我省煤炭安全生產實際和行業發展需要,起草了《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我省生產能力核定管理工作,提高煤炭先進產能占比和行業管理水平,促進煤炭工業高質量發展。

主 要 內 容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管理辦法(試行)》主要內容共劃分為五個章節。

第一章

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主要依據、實施范圍和基本概念。

第二章

確定了核增生產能力煤礦的條件、評估煤礦生產能力的范圍和核銷生產能力的范圍等。

第三章

明確了煤礦、縣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省能源發展中心和省能源局在煤礦生產能力核定過程中的工作程序、內容和方式,以及煤礦提交生產能力核定結果審查申請時報送的資料等。

第四章

明確了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煤礦開展能力核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和對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

第五章

明確了本辦法的執行年限。2023年12月23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3日失效。

02

《山西省能源局關于加強生產煤礦生產能力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什么要出臺生產煤礦生產能力公告管理文件?

2023年,國務院取消了煤炭生產許可證制度后,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23〕104號),要求建立煤礦產能登記及公告制度。國家能源局據此制定了《關于建立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國能煤炭〔2023〕476號),建立了煤礦產能登記及公告制度,并要求各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所有煤礦生產能力進行統一建檔登記并及時公開煤礦生產能力。文件明確:登記公布的煤礦生產能力是實施煤礦生產能力管理的基本依據;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對轄區內煤礦日常生產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2023年,原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制定《山西省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公告和生產要素信息管理辦法》(晉煤行發〔2023〕263號),全面貫徹落實生產煤礦產能登記及公告制度。

2023年,為了落實《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煤炭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晉發〔2023〕3號)、《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晉煤辦發〔2023〕78號)文件,結合我省煤礦生產能力公告管理工作實際,原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公告和生產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晉煤行發〔2023〕307號),對生產煤礦產能登記及公告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晉煤行發〔2023〕263號、〔2023〕307號文件均按照原煤炭工業廳職能考慮了安全監管需要,將原煤炭廳相關業務處室提出的管理需要納入了產能登記公告管理內容。

經過省市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炭主體企業和煤礦協同努力,我省煤礦生產能力等相關生產要素信息公告管理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管理和服務效能明顯提高,得到國家能源局的表揚。

2023年9月,我省機構改革后,根據“三定”方案,山西省能源局負責煤炭行業(煤礦安全除外)相關管理工作,包括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公告管理。根據職能變化,需對原辦法做出進一步修訂,更好的結合職能加強行業管理工作。

文件的主要內容有什么?

(一)明確生產煤礦生產能力等相關生產要素公告的流程:煤礦企業建立生產能力等生產要素信息檔案,市縣能源局核實上報,省能源局及時公告生產能力,煤礦主動公布部分信息。

(二)對生產煤礦生產能力等生產要素公告進行分類管理:首次公告、變更公告、取消公告、恢復公告。分別明確了首次公告、變更公告、恢復公告三種類型的適用范圍、建檔所需資料及取消公告的范圍及程序。

(三)各級行業管理部門實行動態核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動態核查的方式、抽查比例、發現問題及處置進行了明確。

適用范圍有哪些?

全省所有合法生產煤礦。

執行口徑

縣、市、省統一標準。

注意事項

1. 指全省范圍內的生產煤礦,不包括建設煤礦。

2. 生產能力等相關生產要素信息公告不是行政審批事項。

新舊政策差異

NO.1 政策差異

新投產、首次公告的煤礦,需將竣工驗收資料報送煤炭開發處。

NO.2 煤礦生產能力等相關生產要素管理檔案差異

井工煤礦:

1. 增加的項目:托管情況,上年末剩余可采儲量,最大單班入井人數,掘進工作面個數,開拓頭數,準備采區個數,準備采區名稱及設計回采率,正常涌水量,最大涌水量,正常排水能力,煤礦附屬洗煤廠名稱及能力。

2. 去掉的項目:輔助運輸設備型號,礦井總回風量,煤礦供電總容量,回采設備最高電壓等級,主排水設備型號,管路型號×趟數,強排設備型號,管理型號×趟數,強排系統能力。

3. 修改的內容:

采煤工藝:原為綜采、綜放、高檔、水采、其它;

現為綜采一次采全高、分層綜采、綜采放頂煤、其它。

通風系統:瓦斯抽采。

原為地面瓦斯抽采能力、井下瓦斯抽采能力;

現為瓦斯抽采,選填:地面瓦斯抽采系統、移動瓦斯抽采系統、無。

排水系統:原為排水系統;

現為主排水系統。

露天煤礦:

1. 增加的項目:托管情況,上年末剩余可采儲量,煤礦附屬洗煤廠名稱及能力。

2. 修改的項目:將原管理檔案中的采區設計回采率變更為采區及設計采區回采率。

NO.3 提供資料差異

增加的內容:

1. 涉及《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等規定的煤巖沖擊傾向性鑒定情形的需有沖擊危險性評價結果。

2. 首次公告的生產煤礦:完成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任務的批文。

3. 恢復公告煤礦:因事故取消公告的,需提供事故礦井能力評估有關資料及復產驗收結論。

NO.4 公告形式的差異

為減少發文數量,除首次公告、能力變更、重新公告印發公告文件外,其余變更公告,只印發公告及管理檔案,留存相關資料掃描件電子版(PDF格式)。

執行時間及有效期限是什么?

2023年10月28日起執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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