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罪怎么判刑(環境污染罪怎么判的)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單位犯罪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犯罪起意的時間;
(2)為實施犯罪所做的準備;
(3)擬用犯罪手段;
(4)預備犯罪的時間地點等。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污染環境犯罪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分工、實施經過、結果等;
(2)污染環境犯罪的手段(①非法排放有毒物質;②非法處置有毒物質;③非法傾倒有毒物質);
(3)有毒物質的來源、名稱、數量、特征;
(4)有毒物質的去向、數量、非法獲利情況。
4、犯罪主觀情況。包括:
(1)明知生產工藝、流程必然產生污染物,但未設置污染防治設施,或為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故意停用污染防治設施;
(2)污染防治設施發生故障,在故障發生后的合理時限內未有效處置,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3)為逃避監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4)明知對方無處理資質、無經營許可證、超出許可范圍經營且支付的處理費用明顯低于市場價的,仍委托其處理危險廢物的;
(5)在相關部門執法檢查時,行為人丟棄、掩藏、毀滅涉案物品,后證實該物品為行為人所有,且屬于或者其中藏有污染物及其衍生物品的;
(6)存在提供虛假文件、記錄或轉移、隱匿、銷毀相關文件、記錄等有意隱瞞污染物來源、去向真實信息的行為,并且在其生產、排放、傾倒及處置場所、運輸車輛、住所內查獲污染物的;
(7)采取調換或遮蓋車牌、晝伏夜行等特殊隱秘方式,或者不按照正常路線,存在明顯規避監管區、檢查點、監控探頭等特征,并在其運輸車輛上查獲污染物的;
(8)曾因同類違法排污問題被公安機關、環保部門查處過的;
(9)其他可認定具有主觀故意的情形。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 二 )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害人被侵害的情況。包括:
(1)被侵害的時間、地點、方式;
(2)被害人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
(三)證人證言
1、通過詢問調查了解:
(1)證人基本情況及與犯罪嫌疑人關系等;
(2)犯罪嫌疑人情況;
(3)非法排放、傾倒或處置有害物質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手段,作案工具等;
(4)危害后果、被害人情況、因果關系等。
2、單位犯罪的,還要收集參與員工、單位領導等知情人的證言。
3、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
( 四 ) 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有毒有害物質的實物和照片;
(2)實施污染環境犯罪所得贓款、贓物;
(3)作案工具(交通、通訊工具等);
(4)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2、書證。包括:
(1)與提供有毒物質企業或個人財務往來相關票證(收據、發票、結算憑證、儲蓄存單等);
(2)同案犯之間的書信、電報、通話記錄、手機短信等聯系憑證;
(3)涉案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4)國家相關涉案有毒物質的名錄;
(5)國家相關有毒物質排放標準。
(五)鑒定意見
包括:人身傷害鑒定、財產損失鑒定、有毒有害物質鑒定、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報告以及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定結論等。
(六)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人員;
(2)現場方位、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
(3)有毒物質及其他涉案物品的具體位置、種類、數量及分布情況;
(4)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對共同犯罪嫌疑人、污染場所、作案工具及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受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七)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監控視聽資料(①記錄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公共場所監控視頻;②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③其他監控視頻);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勘驗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等的錄像資料等)。
2、電子證據。包括與案件有關的證實犯罪嫌疑人裝運有毒物質的電子證據。
(八)其他證據材料
1、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辦案情況說明、前科證據材料、戶籍證明等;
2、報案登記、受案登記、立案決定書及破案經過說明等材料;
3、用于證明辨認、搜查、勘驗、審訊等偵查程序合法的相關錄音錄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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