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XXX采購合同】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具體年份】年【具體月份】月【具體日期】

簽訂地點:

使用說明

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甲方和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2.乙方所提供的貨物應充分滿足甲方使用的要求,確保供貨貨物的尺寸、規格、質量符合合同規定,甲方發出的詢價函與乙方發出的報價書中規定的內容與合同具有同等的約束力。本合同內的貨物質量保證期為【 】月,自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質量保證期間如貨物出現質量問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維修或退換貨,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天內免費派人維修、退換符合質量要求的貨物。

四、合同價格與支付方式

1.合同金額:本合同總價(已含稅)為¥ (大寫: )。其中不含稅價 元,稅率 %,稅額 元。

總價指甲方的交貨價格,該價格應包含貨物價格、通關費、包裝費、物流費、裝卸費、保險費、在甲方指定場所的安裝調試費、必要的培訓費以及增值稅等一切費用。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下全部義務的情形下,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否則合同金額是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費用 。

2.支付方式:合同簽訂后,甲方在乙方提供正規增值稅專用發票后【 】日內支付合同總價的【 】%。

3.質保金:本合同質保金為合同總價的【 】%,合同質量保證期結束后,甲方支付合同尾款。前提是,乙方應完成甲方在質量保證期屆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維修和退換貨等義務,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質保金。

4. 乙方的開戶銀行、帳戶名稱、銀行帳號以本合同提供的為準,如有變更,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相關付款期限十天之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加蓋財務專用章。如未正確依照上述規定執行而影響相關款項的支付,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自負。

五、權利侵害的防止

1.乙方保證,交付的商品不存在任何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政府指令或政策等或侵犯了第三者的合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的情況。

2.如存在上述情況,乙方必須事前通知甲方,并應負責解決由此而產生的侵權糾紛。

3.乙方違反本條第1款的保證,而與第三方產生糾紛時,應對由此而引起的糾紛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甲方對該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損失及費用。

如果貨物或貨物的任何部分,因最終裁決構成侵權,其使用被限制,乙方應自擔費用并主動做出相應的安排:或為甲方獲取繼續使用受指控侵權的貨物或貨物的某一部分的權利,或用不會造成侵權的同等技術水平的貨物更換。同時,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總金額【 】%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損失,且不能免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六、不可抗力

1.甲乙任何一方因自然災害、戰爭、疾病或其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以下簡稱“不可抗力”),延遲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的,遭遇不可抗力事由的該當事人可免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由于不可抗力,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己方義務時,直至該當事人履行該義務止的期間,另一方可停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己方義務,而無需對該當事人承擔任何責任。

七、乙方責任

1.乙方逾期交貨的,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 】%的罰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2.乙方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屆滿后【 】天內仍不能交貨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且乙方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 】%的違約金。

3.乙方所交貨物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同意或不能利用的,由乙方負責按甲方要求包換、包修、包退,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4.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貨物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于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5.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時,乙方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6.質量保證期內,乙方逾期維修或退換貨的,每延期一天,應按本合同總價【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維修超過【 】天的,甲方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維修,因此發生的費用直接從預留的質保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乙方逾期退換貨超過【 】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八、甲方責任

1.甲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2.甲方應按規定日期向乙方付款。如果逾期付款,應就逾期付款部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送達

1.本合同項下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的通知、信件、數據電文等,應當發送至本合同下列約定的地址、聯系人和通信終端。一方當事人變更名稱、地址、聯系人或通信終端的,應當在變更后3日內及時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實際收到變更通知前的送達仍為有效送達,電子送達與書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地址、聯系人及電子通信終端亦為雙方工作聯系往來、法律文書及爭議解決時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含裁判文書)向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上述地址送達的,視為有效送達。當事人對電子通信終端的聯系送達適用于爭議解決時的送達。

3.合同送達條款與保密條款、爭議解決條款均為獨立條款,不受合同整體或其他條款的效力的影響。

十一、其他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合同條款履行完畢時終止。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開戶行:

賬 號:

聯系人:

電 話:

住 所: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開戶行:

賬 號:

聯系人:

電 話:

住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