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回轉申請書

申請人:金維建,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現借住四川省閬中市七里街道辦長安小區6期6幢25單元302號,電話:15309070510。

被申請人: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閬中市七里巴都大道85號。

法定代表人:楊德宇,市長。

申請事項:

1、請求撤銷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南行他字第15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人民法院從被申請人處回轉執行 12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的房屋位于閬中市七里街道辦事處七里大道通往大佛寺道路入口處,建筑面積956.46平方米。因閬中市七里新區佛都路建設項目,申請人的上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內。2023年8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閬府征補〔2023〕14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申請人就此提起行政訴訟,2023年7月23日,被告向南部縣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南部縣人民法院作出(2023)南行他字第15號行政裁定,準予先予執行,并將申請人的上述房屋強制執行拆除。后閬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閬府征補〔2023〕14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

從房屋被強制執行至今長達八年,申請人多次與被申請人交涉,2023年4月6日,被申請人和申請人依法選定的四川德賽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申請人的房屋進行評估,四川德賽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了(2023)第0419號《金維建房產價格評估報告》,評估總價為860余萬元,但之后被申請人又對該評估報告持有異議,糾紛至今未解決。

申請人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準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準。被申請人申請的先予執行不符合規定,所涉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已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先予執行裁定前亦未報上一級法院批準,故申請人現請求貴院撤銷(2023)南行他字第15號行政裁定,依法執行回轉。

此致

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