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合同即以生效,也就是說,此時的勞動合同已經具備了法律效應。

具備法律效應的勞動合同,單位是不可以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0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0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0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0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05、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0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0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0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法規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的補償標準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0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0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0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章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的補償標準計算,工作超過10年的補償金應按如下方式計算:

01、10年X(一個月工資)=10年補償金額

02、(職工月平均工資X3倍)X2年=10年補償金額

03、勞動者不要求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計算方法:

① [10年X(一個月工資)]X2=10年補償金額

②【(職工月平均工資X3倍) X2年 】X2年=10年補償金額

以上就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工作超過10年的補償金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