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2023)
9月27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審議,四川觀察記者獲悉,這是《條例》自1995年制定后迎來的第三次修正。
細化相關行為和法律責任認定
據了解,修訂后的《條例(修訂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總則、反不正當競爭環境建設、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修訂后的《條例(修訂草案)》,注重構建反不正當競爭多方共治機制,并細化了不正當競爭行為。遵循上位法,《條例(修訂草案)》對商業混淆、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有獎銷售、商業詆毀以及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規定。同時,結合四川省情對商業宣傳、商業秘密、保密措施、虛假有獎銷售等具體情形作了細化或者解釋,便于經營者自主管理,增強監督檢查部門的執法操作性。
此外,修訂后的《條例(修訂草案)》還完善了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程序和法律責任。比如,明確了監督檢查部門的調查措施、程序要求及保密責任;規定了經營者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調查;明確了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執法協作以及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行刑銜接;在法律責任這一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上位法作了銜接和細化規定;貫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新要求,結合執法實踐,規定可以制定“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建立川渝跨區域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作機制
據了解,修訂后的《條例(修訂草案)》建立川渝跨區域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作機制,從執法標準統一、執法信息互享、執法結果互認等方面加強協作,持續深化川渝合作,推動區域協同發展,促進地區間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和市場環境優化。
此外,修訂后的《條例(修訂草案)》還明確可以制定相應的“首違不罰”事項清單,貫徹落實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在法律責任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可以不予處罰”情形作了銜接規定,對新經濟實行包容審慎監管,規范執法新形態,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體現新發展理念。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