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承運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托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協議。包括水上、公路、航空、鐵路以及聯運等運輸合同具有計劃性,通常為格式合同。那么,貨物運輸合同是否可以約定管轄,管轄權如何確定?

網友咨詢:合同如果約定了仲裁管轄又約定了訴訟管轄(履行地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無效。那么,該條款 對于履行地法院管轄的約定還是否有效,僅指該條款的管轄約定是否有效,不問最終法定管轄。前述情況下,被告所在地法院是否還具有管轄權?有何依據?

福建安凱律師事務所潘淑燕律師解答:

1。仲裁協議無效,不影響訴訟管轄的約定,訴訟管轄約定有效。

2。本案的約定管轄優于法定管轄,故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抄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貨物運輸合同是可以約定管轄的,但約定管轄只能在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之間約定。

潘淑燕律師解析: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到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無故推托,應當依法受理。

采用不同的運輸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轄還是由專門法院管轄的問題。實踐中處理這一問題的基本原則是:

1、如果是采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采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采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如果是采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