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合同類型,人們在租賃房屋、車輛、設備的時候,都會涉及租賃合同。

有些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比較短,只有幾個月;而有些租賃合同比較長,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

那么,租賃合同的最長租賃期限是多久?是否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一致,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就可以無限長?

問題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705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據此可知,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下,租賃合同的最長租賃期限為20年。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則超過部分為無效約定,租賃合同自20年期滿后即告終止。

當然,在20年租賃期限到期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如果還想續簽租賃合同,則雙方可以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但是,雙方重新簽訂的租賃合同,其租賃期限也不得超過20年。

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除了要注意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之外,還要注意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租賃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否則,租賃合同就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風險。

因為,《民法典》第707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據此可知,如果對于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在雙方均無法舉證證明租賃期限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視為不定期租賃。

對于不定期租賃合同,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均有權隨時解除租賃合同。這也為租賃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留下了“合法”的理由和借口。

因此,為防范這種法律風險,無論租賃合同期限是否超過6個月,都建議租賃合同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租賃合同,并在合同中對租賃期限作出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