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的責任是什么?(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一、我們先來解一下法人代表的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06月23日公布的管理規定: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1998年2月22日國務院批準 1998年4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號發布 1999年6月12日國務院批準修訂 1999年6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法人登記(包括公司登記,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
第六條 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1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第八條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第九條 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十條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法定代表人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企業登記機關檢舉。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責任和義務
(一)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二)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三)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法人代表常見問題解答
一、法定代表人與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嗎?
不一樣。
法定代表人是個人,而法人則是組織。
“法人”即法律上擬制的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的一個概念,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個組織,而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最常見的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此,大家常聽到“這個單位的法人是某某”的說法是錯誤的,更不應出現在書面文件中。
“法人代表”也是個人,是法人單獨授權行使某項具體職責的人。
法定代表人是經過工商登記的,行使職權不需要法人授權,而法人代表沒有工商登記,需要法人另行授權,超出授權范圍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A、也可以是B,總之,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于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
二、法定代表人能否由股東以外的人擔任?
可以。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東或董事會決定。
三、誰可以當法定代表人?
章程中可以規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無需規定姓名,只能,也必須任命一人。
一般來說,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都會親自擔任經營負責人,在較大型的企業中,實際控制人會聘請未出資的職業經理人作為法定代表人。
四、外國人可以當內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嗎?
可以。
我國法律對法定代表人無國籍要求,登記時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職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
五、企業可以聘請員工當法定代表人嗎?
答:普通員工不行,如果員工同時也被任職為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六、被吊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成為新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新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公務員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嗎?
不行。
《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據此,公務員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八、僅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公司沒有蓋章,合同有效嗎?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在職權范圍內簽署的合同即使沒有加蓋公章也是有效的。
九、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私章能否代替簽字?
不能。
十、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擅自訂立合同,對公司有效嗎?
除非合同相對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否則合同有效。
十一、我只是個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要是公司出了事,需要我承擔法律責任嗎?
即使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從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不得對其處以刑罰
十二、什么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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